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066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5000000007549450000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945001000660004440305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1.户籍在南山区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2.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且居住证最近登记地在南山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3.南山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4.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证最近登记地在南山区的居民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5.驻地南山区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教师资格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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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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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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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智云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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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科路260号创智云城A3栋3楼综合窗口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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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06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B3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综合窗口 |
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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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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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验原件。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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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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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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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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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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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学历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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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验原件。1.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在现场确认时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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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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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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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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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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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普通话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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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验原件。1.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在现场确认时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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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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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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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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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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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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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人须统一下载使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正反面打印,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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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指定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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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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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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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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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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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函请公安机关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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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内地申请人由认定机构向公安机关函查,港澳台申请人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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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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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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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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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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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6个月内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标准证件照1张(与上传认定系统的电子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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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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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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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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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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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系统自动核验,如未核验成功,需提交纸质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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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教育部考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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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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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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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然后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注册开通或登录账户,查找事项并在线预申报。
2、受理(当场)
申请人向收件单位提交预审通过的材料(可邮寄),收件单位核对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审核(材料审核:1个工作日内。特别程序:3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当场)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结果文书,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当场)
审批单位在深圳市教育局发证后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当场领取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然后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注册开通或登录账户,查找事项并在线预申报。
2、受理(当场)
申请人向收件单位提交预审通过的材料(可邮寄),收件单位核对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审核(材料审核:1个工作日内。特别程序:3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当场)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结果文书,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当场)
审批单位在深圳市教育局发证后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当场领取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 ||||||
---|---|---|---|---|---|---|---|---|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18 | |||||||
电话 | 0755-26542145 | |||||||
网址 | http://www.szns.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交易广场8楼 | |||||
电话 | 0755-82679770,0755-82679711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