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257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83248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55832480100257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91 (工作日) 情形2: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技工学校终止办学)     91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1 (工作日) 情形2: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技工学校终止办学)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技工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厅6-15号综合窗口 |
(一)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应当符合《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规定执行。
(三)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广东省XX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4〕3号)有关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要求。 省级(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申办技工学校,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市(县、区)级(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办技工学校,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材料。
(五)申请技工学校终止办学的,应符合如下要求:
1.学校董(理)事会依法形成终止学校办学的决议;
2.学校主管部门(举办者)提交终止技工学校办学的申请报告;
3.已依法完成财务资产清算,出具学校财务资产清算报告;
4.拟终止办学的技工学校应无重大法律纠纷(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应已达成和解或有法院判决),师生员工已得到妥善安置。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详见附件2-“八、申报材料目录表”)。
(一)申办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广东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申请表》和《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细则(评审表)》,分别一式三份。
(二)举办者相关情况,包括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三)拟办学校筹备情况,包括办学场所、办学资产、专业设置、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含学校领导班子、教师、财会人员)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图书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办技工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五)学校针对专家组评审意见制定的完善方案(评审后提交); (六)其他相关材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2014年)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2014年)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举办者应当在银行开设学校独立账号,将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与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2014年)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予以公布。
民办学校应当聘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会计。其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2014年)
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2014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经费使用、教育质量、师生权益保障、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2014年)
对使用国有资产、接受政府经常性财政资助、接受社会捐赠的民办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2017年)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年)
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的通知(2013年)
为进一步做好技师学院的设立审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上报材料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专家组进行考察评审。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组织专家评审,并及时通报申办单位。
专家组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聘任的在任国家级督导员或省级督导员组成。专家组人员组成由省厅督导评审工作办公室在督导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并在评审前三天通知到位。
(三)专家组在研究审核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如专家组成员中有不同意见,要在评审报告中如实反映。省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拟定技师学院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政府审批。
(四)省政府批复后,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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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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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营业执照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且无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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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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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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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提交专家辅导申请。
2.预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辅导、审查、评审、公示。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原因。
3.受理审批(即来即办)。
4.办结(即来即办),送达。受理部门按约定的方式邮寄送达证书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证书。
相关说明:
1.材料说明,若某项材料同时要求提交纸质(纸质为材料原件)和电子化材料,申请者在系统提交电子化材料,纸质材料可邮寄办事窗口,可共享材料均已实现数据共享,无需重复提供。 2.特殊程序: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评审,该时限为24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评审时限不包括在承诺时限内。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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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行政复议收案室 | |||||||
电话 | 0755-82017000(咨询)、0755-82018000(收案室) | |||||||
网址 | https://isz-web.sz.gov.cn/sz/app/jimu/10242/?uiparams=%257B%2522isHide%2522%3Atrue%257D#/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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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八楼行政审判中心 | |||||
电话 | 0755-82679770(深圳行政审判中心立案庭导诉台);0755-25226195(院本部立案庭导诉台)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