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审核
主管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213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174X003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174X0100213003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律师事务所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司法,司法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和律师事务所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要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分所申请书;
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自行决定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有自己的住所;
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年)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地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2021年)
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省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管理权限调整的交接和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广州、深圳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广州、深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广州、深圳市相关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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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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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电子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提交,填写内容应与书面提交材料内容一致,清晰、完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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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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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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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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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变更后的章程、合伙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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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某某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某某某”),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电子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提交,填写内容应与书面提交材料内容一致,清晰、完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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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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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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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关于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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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电子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提交,填写内容应与书面提交材料内容一致,清晰、完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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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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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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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深圳市司法局网上服务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网上预审。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及日期。
2、受理:根据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收到申请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审核: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予以审核。
4、审批:审核结束后即时予以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相关办理结果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告。
6、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制证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并将证件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
7、送达:经办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电子信息材料和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快递送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1、申请:凭“预受理通知书或网上预审核通过的手机短信凭证”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及日期。
2、受理:深圳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审核: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予以审核。
4、审批:审核结束后即时予以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相关办理结果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告。
6、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制证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并将证件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
7、送达:经办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电子信息材料和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快递送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
地址 |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4楼;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 |||||||
电话 | 020-83132528、010-65153153 | |||||||
网址 | 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fyzn/index.html(广东省政府);http://www.moj.gov.cn/(司法部)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
---|---|---|---|---|---|---|
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 |||||
电话 | 020-37890836 | |||||
网址 | http://www.gtyy.gov.cn/ |
1.权责划分(省级)核准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制作相关文书及证书。
2.权责划分(市级)受理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