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延续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295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50622004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55506220100295004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1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1-9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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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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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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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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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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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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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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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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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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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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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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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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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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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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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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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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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采矿权延续登记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能满足继续采矿要求;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矿区范围的;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变更开采方式的;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年)
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三、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
四、其他有关事项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
| 要求 |
已证照共享的,无需提供复印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共享的,提供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
|
| 要求 |
已证照共享的,无需提供复印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共享的,提供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自然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受理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后,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需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选择快递物流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业务处(科)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特别程序:审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集体审查(20个工作日)和公示(10个工作日)等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
4.审批
处(科)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立即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文件。
6.送达
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文件作出后,将办理结果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按申请人约定的送达方式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包括自取和邮寄送达等,该环节时间不纳入承诺时限)。
1.申请
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业务处(科)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特别程序:审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集体审查(20个工作日)和公示(10个工作日)等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
4.审批
处(科)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立即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文件。
6.送达
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文件作出后,将办理结果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按申请人约定的送达方式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包括自取和邮寄送达等,该环节时间不纳入承诺时限)。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 C区五楼C5086室 | |||||||
| 电话 | 0755-88128990 | |||||||
| 网址 | http://www.fzb.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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