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362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81103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811030100362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无 |
承诺 办结 时限 |
8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企业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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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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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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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1998年)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除外〉核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核准)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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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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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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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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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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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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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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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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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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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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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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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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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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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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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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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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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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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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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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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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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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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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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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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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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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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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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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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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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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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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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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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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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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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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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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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资质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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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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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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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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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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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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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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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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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
|
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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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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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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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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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
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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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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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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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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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原资质证书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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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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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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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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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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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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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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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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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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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涉及企业跨省的,还需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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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上传清晰文件,内容真实有效,盖章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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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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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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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网上上传材料。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申请表。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 网上递交申请。网上预申请通过后,企业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 受理(预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网上电子资料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 审核(4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注册资本、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主要专业技人员是否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业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是否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查,出具审批意见(主要复核审查出具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表是否填报有误,系统内上传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5.办结(1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公布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
6.送达。 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后由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制作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规定进行提出陈述申请。未提出陈述的申请,将在公示期满后制作相关文书。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可自行登录行政服务平台在申请事项列表“操作”栏处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交资质证书)到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注:领取决定后,应先注销所申请资质的同类别低等级资质。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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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 | |||||||
电话 | 0755-25666169 | |||||||
网址 | http://www.szlh.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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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行政审判中心 | |||||
电话 | 0755-82736741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1.权责划分(省级)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除外)
2.权责划分(市级)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除外)委托广州、深圳实施
3.权责划分(区、县)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