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1129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1969000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196901011290004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无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8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自然资源,自然资源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因特殊情况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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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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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 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25号窗口 |
1.申请用途。a)申请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物种;b)申请药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物种必须来源于人工养殖。2.申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3.具有固定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
|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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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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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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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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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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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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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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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证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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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林业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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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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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者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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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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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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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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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 |
|
|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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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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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涉及代理的需提交代理协议。 |
|
|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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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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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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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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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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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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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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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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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代理者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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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等)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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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以及网上预审
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切换区域和部门-按直属部门查找-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罗湖管理局)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材料进行预审核。
2.受理(1个工作日)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核(3个工作日)
按照审查程序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4.审批(3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结果和现场情况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5.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
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关于同意xx出售、购买、利用xx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复》。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证件流转至行政服务大厅出证窗口,群众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获取证件。
1. 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相关表格可到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罗湖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上免费下载。
2. 受理(1个工作日)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核(3个工作日)
按照审查程序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4.审批(3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结果和现场情况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5.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
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关于同意xx出售、购买、利用xx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复》。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证件流转至行政服务大厅出证窗口,群众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获取证件。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市政府复议办行政复议收案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8132145 | |||||||
| 网址 | http://fzb.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行政审判中心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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