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主管部门: 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宣传部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宣传部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815000 |
实施 编码 |
440310000000MB2C45254002 |
许可 事项 编码 |
MB2C452540100815002444031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变更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0 (工作日) 情形2: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设立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0 (工作日) 情形3: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注销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0 (工作日) 情形4: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补证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0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变更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     1 (工作日) 情形2: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设立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     8 (工作日) 情形3: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注销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     1 (工作日) 情形4: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补证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公布。
附件: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营场所情况(房产证或场地使用证明)及经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备注: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房产证的,提交房产证、场地使用证明或者租赁凭证、租赁合同3份材料,若确实无法提供房产证,可提供后两份材料;申请人的经营场地没有房产证的,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2份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房产登记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拟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 |
|
要求 |
收原件,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电子档材料应当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
|
要求 |
收原件,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电子档材料应当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旧证正副本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变更通知书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告知承诺书深圳版本(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提交) |
|
要求 |
使用告知承诺制时提交,不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广东省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登记表 |
|
要求 |
收原件,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电子档材料应当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经营场所情况(房产证或场地使用证明)及经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备注: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房产证的,提交房产证、场地使用证明或者租赁凭证、租赁合同3份材料,若确实无法提供房产证,可提供后两份材料;申请人的经营场地没有房产证的,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2份材料。)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房产登记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拟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 |
|
要求 |
收原件,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电子档材料应当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告知承诺书深圳版本(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提交) |
|
要求 |
使用告知承诺制时提交,不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 |
|
要求 |
收原件,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电子档材料应当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旧证正副本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注销申请登记表 |
|
要求 |
收原件,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电子档材料应当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 |
|
要求 |
收原件,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电子档材料应当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旧证正副本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打印,申请人加盖公章。(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可容缺)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补证申请书 |
|
要求 |
收原件,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电子档材料应当清晰并如实填写完整,均应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查阅申报事项,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表格,将纸质材料当面交付或邮寄至受理机关。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流转组,电话:88121749。【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1)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2978026(2)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5666962 (3)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1-7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5-25221303(4)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06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B3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6923005 (5)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4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办公电话:0755-23208975(6)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8920489(7)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3332000,0755-23336109(8)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办公电话:0755-28477000(9)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212067(部门咨询电话)。(10)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8333100。】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后,市新闻出版局审核人员在 4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标准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4.审批:审核环节结束后,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批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通过,不予通过的,说明不通过理由。
5.办结:审批通过的,由市新闻出版局当场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予通过的,当场发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单》领取,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
1.申请:方式1: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递交材料。
方式2:寄送申报材料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流转组“,电话:88121749。【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1)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2978026(2)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5666962 (3)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1-7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5-25221303(4)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06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B3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6923005 (5)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4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办公电话:0755-23208975(6)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8920489(7)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3332000,0755-23336109(8)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办公电话:0755-28477000(9)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212067(部门咨询电话)。(10)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8333100。】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后,市新闻出版局审核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标准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4.审批:审核环节结束后,市新闻出版局审批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市新闻出版局当场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发予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单》领取,如《收件回执单》遗失,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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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A座20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 |||||||
电话 | 0755-84538709 | |||||||
网址 | https://www.szpsq.gov.cn/zwgk/xzfy/index.html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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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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