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校设立
主管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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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教育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055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814002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8140100055002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2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具备设立民办普通高中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省属普通高中设立批复意见书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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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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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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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1. 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1. 申请材料齐全。 1.2. 以下审查内容通过的: 1.2.1.
正式设置普通高中学校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普通高中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1.2.2.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 1.2.3.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1.2.4. 体育器材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粤教体〔2009〕83号)配备。1.3.符合省政府新建省属普通高中的规划需求。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5年)
要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普通高中的新建和撤并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地区的普通高中原则上由县管理,城市的普通高中由市或区管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普通高中也可实行县、乡(镇)分工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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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校舍场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凭证和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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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有效,提交纸质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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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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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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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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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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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投入办学资金的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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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有效,提交纸质版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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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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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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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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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校长学历证书、工作简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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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有效,提交纸质版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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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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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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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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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师资配备方案、学校组织机构及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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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需确保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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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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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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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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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举办者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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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提交纸质版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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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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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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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开通或登录账户,查找事项并在线预申报。
2.受理(当场)。申请人向收件单位提交预审通过的材料(可邮寄),收件单位核对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审核(材料审核:12个工作日内。特别程序:2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材料审核,组织特别程序审核——实地核查、专家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6个工作日)。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予以办结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结果文书,审批决定不通过的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2个工作日)。审批单位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现场申请。
2.受理(当场)。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证告知书》。
3.审核(材料审核:12个工作日内。特别程序:2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材料审核,组织特别程序审核——实地核查、专家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6个工作日)。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予以办结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结果文书,审批决定不通过的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2个工作日)。审批单位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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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行政复议收案室;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 | |||||||
电话 | 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20397(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020-37626346 | |||||||
网址 | http://fzb.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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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0755-8353500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