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
主管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689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3000000007546524003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652401006890034440303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全省范围内各类公共场所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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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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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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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 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粤卫规〔2019〕9 号)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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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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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填写清晰,盖章,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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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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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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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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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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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清晰标空调,布草间,消毒间,美容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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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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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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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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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办理人受申请单位或法人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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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字迹工整,有法人签名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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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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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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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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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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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政务网下载空表,盖好公章,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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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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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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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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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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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需要接触到工作的人员都要办理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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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指定办理健康证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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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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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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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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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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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公安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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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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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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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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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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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
|
要求 |
在地图APP截图下来或者提供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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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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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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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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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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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仅限于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办理新证的时候需要提交。到疾控中心进行申请检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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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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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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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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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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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需要提供该报告。在疾控中心申请检测。使用业主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可提交业主方的检测报告(含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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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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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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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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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证件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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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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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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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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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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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从业人员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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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持有健康证的人员要填入该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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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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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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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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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要求 |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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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主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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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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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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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工商部门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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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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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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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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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罗湖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审(2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网上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将材料递至罗湖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受理(当场) 理人员对接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在当场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当场) 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当场)当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合格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制证送达(10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申请人持收件凭证,按约定方式(窗口现场或邮寄)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取号,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受理人员对接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在当场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当场):受理后,审核人员当天对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当场):审批人员1个工作日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办结,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通过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制证送达(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申请人持收件凭证,按约定方式(窗口现场或邮寄)领取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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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 | |||||||
电话 | 0755-25666169 | |||||||
网址 | http://www.szlh.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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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行政审判中心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