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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施工类)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行使
层级
3
基本
编码
0101109000
实施
编码
440300000000693981103002
许可
事项
编码
69398110301011090023440300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5 (工作日)

通办
范围

全国

承诺
办结
时限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性质组织。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运行
系统
非垂直系统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结果
名称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直接发包审批决定书(施工工程)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83788218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收件窗口1-17;发证窗口49-5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一)公交车   1.市民中心站: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5、B612、B686。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路、101路、223路。   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 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 108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   (二)地铁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3.福田站。

受理条件

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或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其中第6项可改为竞争性谈判):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必须保持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需要同步实施的;  4.项目建设对施工技术、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有特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少于7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水务、燃气、电力等专业管线的更新改造项目;  6.建设工程涉及管线改迁、电力设施改迁、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必须由原产权单位实施,但原产权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由原产权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施工类工程,可以将公开招标改为直接发包(但批准后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不能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3、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工程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10%,且不超过5000万元)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可以由原承包人继续实施的;5、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6、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7、建设工程设计管线改迁、电力设施改迁、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必须由原产权单位实施,且产权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8、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非围标串标原因而重新招标失败的、市政府投资的保密工程邀请招标时参加投标人数少于3名的;9、建设工程中涉及燃气、水务、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工程服务,且我市具有该专业服务资质的机构只有1家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2012年)
第八条 除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外,确需根据本办法按照特殊工程进行发包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本办法第九条及附表的规定进行认定,作为其他特殊工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附表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计划立项文件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

要求

网上申报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发展改革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申请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

要求

网上申报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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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住房建设局窗口提出深圳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失败转直接发包或直接发包审批的申请。
2.受理:对照申请条件受理人即时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实质审查。
3.审核:审查岗位对受理岗的初审结果即时进行复核。
4.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一步审核。
5.办结:根据审查结果,立即在网上予以回复同意(不同意)申请。同意的,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网上查询不许可原因。
6.送达:申请人网上自行打印。

窗口办理流程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网址 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电话 0755-25228778
网址 http://www.shenpan.gov.cn/
权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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