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567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4000000007543243000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324301005670004440304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申请人从外地调入我市的森林植物或产品,须转运出省     20 (工作日) 情形2:申请人直接运输林业植物或产品出省     20 (工作日) 情形3:申请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需办理植...     20 (工作日) 情形4:申请人从国(境)外进口的林业植物或产品,准备转运出...     20 (工作日)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申请人从外地调入我市的森林植物或产品,须转运出...     1 (工作日) 情形2:申请人直接运输林业植物或产品出省     1 (工作日) 情形3:申请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需办...     1 (工作日) 情形4:申请人从国(境)外进口的林业植物或产品,准备转...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结果 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楼(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在运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前,并征得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后; 2、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在运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前,并征得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后;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业经2009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4年)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4年)
调运前,货主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4年)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调出地的县级及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检,凭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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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申请人在线填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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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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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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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原调出地的同批次货物的《植物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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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全国各地林业植物检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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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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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 要求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必须真实、可用,复印件和原件应保持一致。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
|
| 要求 |
申请人在线填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 要求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必须真实、可用,复印件和原件应保持一致。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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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秒批) |
|
| 要求 |
申请人在线填报。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
| 要求 |
用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后加盖公章确认,材料为多页的,除首页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森防检疫机构)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
|
| 要求 |
申请人在线填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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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 要求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必须真实、可用,复印件和原件应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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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
| 要求 |
用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后加盖公章确认,材料为多页的,除首页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森防检疫机构)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原调出地的同批次货物的《植物检疫证书》 |
|
|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全国各地林业植物检疫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网上申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账户等级为4级及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在线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系统自动填充申请事项基本信息和申请单位信息,实现申请表单部分信息免填写。等级为4级以下的或有需求的申请表单需签名盖章的,需下载表单填写并签字盖章,作为申请材料上传。
2.受理(2个工作日)
电子材料经系统签收后,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行政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在当天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系统签收电子材料后1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材料补正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者逾期未补正相关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工作人员按照审核程序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实施检疫,提出审核意见。检验、检测、检疫等特殊程序1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4.审批(当场)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将获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将获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5.办结(当场)
办理结果以及审批意见表上传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
6.送达
办理结果通过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自动发送至申请人账号。同时以短信等方式自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网上查询、下载和打印办理结果。按申请时确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获取纸质证照。
1.申请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可现场提交或邮寄至综合窗口。
2.受理
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提交的材料当场实施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审核
工作人员按照审核程序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实施检疫,提出审核意见。检验、检测、检疫等特殊程序1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4.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5.办结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将获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当场)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将获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当场)
6.送达
办理结果通过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自动发送至申请人账号。同时以短信等方式自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网上查询、下载和打印办理结果。按申请时确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获取纸质证照。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市政府复议办行政复议收案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8132145 | |||||||
| 网址 | http://www.szft.gov.cn/xxgk/ztbd/xzfyzn/index.html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行政审判中心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s://shenpan.gov.cn/index.asp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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