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核发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906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2536163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25361630100906001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2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企业法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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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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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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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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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药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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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2-36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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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注册大厅窗口(药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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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 座二楼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 1-7 号窗口、开办企业一窗通 8-9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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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药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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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28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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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药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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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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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药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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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8033-1号号行政服务大厅二楼43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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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药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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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5-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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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药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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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城市综合服务厅市场监督局窗口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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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药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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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A区14、15、16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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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注册大厅窗口(药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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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3楼综合服务窗口1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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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药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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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一楼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6-13号窗口 |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主动申请注销的;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
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
经办人授权文件。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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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提供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申请材料逐页加盖公章上传,公章的名称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单位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该加盖总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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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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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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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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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上传,公章的名称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单位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该加盖总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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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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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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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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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如涉及经营诊断试剂或植入介入类器械或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范围,经营范围说明中还应包含关键岗位人员有关资历符合的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无需提交)。提供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申请材料逐页加盖公章上传,公章的名称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单位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该加盖总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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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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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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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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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经营场所、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标识温控区域、功能区域、人流物流方向、使用面积等),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免于提交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2.自有房产的,提供经营场所及库房的房产证;非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协议),产权方与出租方关系明晰,如转租或其他情形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如确实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交房产证的,可以提交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使用证明》。3.提供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上传,公章的名称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单位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该加盖总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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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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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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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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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免于提交库房用的设施设备。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上传,公章的名称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单位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该加盖总公司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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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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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
|
| 要求 |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内容)。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上传,公章的名称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单位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该加盖总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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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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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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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 |
|
| 要求 |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上传,公章的名称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单位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该加盖总公司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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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拟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材料 |
|
| 要求 |
拟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贮存、配送医疗器械的,受托方应具备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资质,需提交:1.受托方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受托方公章,受托方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范围应包含委托方经营范围);2.双方签定的拟委托贮存配送服务协议复印件(委托协议应有效,并含有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内容);3.计算机系统端口与受托方物流仓储管理对接说明。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上传,公章的名称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单位为分支机构(分公司),应该加盖总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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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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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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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请。申请人应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查阅办事指南, 并点击“在线办理”在网上提交申请。
2.受理(2个工作日)
1)受理审核 接收受理人员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此环节不包括在承办期限内)
2)补齐补正材料 受理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的,在业务系统中载明材料补齐补正要求。
3.审核(9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方式包括材料审核、技术审查、现场验收、综合评定等方式。
4.审批(2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办结及制证(1个工作日)
1)公示公告:业务系统即时自动对外显示办理结果。
2)****: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6.送达(制证当日)。
1)公示公告:业务系统将自动对外显示办理结果;
2)结果发放:申请人通过登录申请端,“我的证照”中下载电子化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自行打印证书(黑白即可)张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或者接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线下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场进行无纸化申报及咨询。
2.受理(2个工作日)
1)受理审核 接收受理人员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此环节不包括在承办期限内)
2)补齐补正材料 受理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的,在业务系统中载明材料补齐补正要求。
3.审核(9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方式包括材料审核、技术审查、现场验收、综合评定等方式。
4.审批(2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办结及制证(1个工作日)
1)公示公告:业务系统即时自动对外显示办理结果。
2)****: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6.送达(制证当日)。
1)公示公告:业务系统将自动对外显示办理结果;
2)结果发放:申请人通过登录申请端,“我的证照”中下载电子化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自行打印证书(黑白即可)张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或者接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3058991(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szsxzfywsfwpt/index.html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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