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645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7000000007551737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5173701006450014440307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具备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条件的企业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二)地点要求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三)准入条件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指导(非必要程序)1.申请人需要申请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行政指导咨询申请书;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2019年)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应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意见书依法办理信息网络安全等相关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办理(具体指引详见附件)。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2018年)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批,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申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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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材料应当工整、清晰;2.材料需盖公章;3.电子材料要求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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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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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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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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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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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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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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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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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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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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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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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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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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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前台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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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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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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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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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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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以自有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提供营业场所权属证明;租赁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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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住建局,罗湖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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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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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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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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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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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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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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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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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计算机设备分布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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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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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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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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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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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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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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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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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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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可容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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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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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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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0 | ||
|---|---|---|
| 材料 名称 |
不属于行业禁入人员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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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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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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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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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网上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网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网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审核网上电子材料无误后当场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或告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理由),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核,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实地勘查、公示等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4.审批。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审查人所缺材料(或告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理由)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自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或告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理由),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核,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实地勘查、公示等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4.审批。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审查人所缺材料(或告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理由)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自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 ||||||
|---|---|---|---|---|---|---|---|---|
| 地址 | 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 |||||||
| 电话 | 0755-28684113 |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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