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主管部门: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894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K31733448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K317334480100894001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具备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企业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综合办理窗口 |
1)生产、经营的产品列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2)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b)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c)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d)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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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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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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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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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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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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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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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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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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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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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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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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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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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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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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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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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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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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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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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网址:http://wsbs.sz.gov.cn/apply/ui/K3173344801008940013440300),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不通过的,要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预审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提交材料到窗口。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审核 受理后,市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或现场进行核查,审核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整改的,应要求企业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核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5.办结 作出审批决定后立即办结 。办理时限:即时。
6.送达 已经作出审批决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安全审查意见书应当邮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申请 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并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办理时限:即时。
3.审核 受理后,市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或现场进行核查,审核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整改的,应要求企业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核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5.办结 作出审批决定后立即办结 。办理时限:即时。
6.送达 已经作出审批决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邮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 | |||||||
| 电话 | 0755-88132145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八楼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 |||||
| 电话 | 0755-82679700、8267977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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