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565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600000000755062X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5062X01005650014440306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5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需要使用林地的企业、机关单位和个人。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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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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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27800137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4号(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集材道、运材道;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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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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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纸质版:一式两份。 2电子版:申请人在下载表单填写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扫描为彩色PDF格式电子文件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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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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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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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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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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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一、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申请人需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PDF格式电子文件或通过系统选取电子证照。 三、要求材料清晰,信息有效(文件未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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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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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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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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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使用林地现状图(不得上传地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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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一式三份,比例尺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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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2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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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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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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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施工图等确认临时用地范围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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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电子版:申请人需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及施工图电子版原图。 2、纸质版:需提供加盖用地单位公章的原件。 3、材料清晰,信息真实。 注:需提供临时用地范围,要求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为 dwg和shp的矢量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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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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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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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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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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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要求。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2、编制单位扉页、图件、承诺书盖章。 3、申请人扫描为原件彩色PDF格式电子文件上传。 4、需提供加盖编制单位骑缝章的纸质版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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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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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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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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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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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需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符合要求的彩色扫描PDF格式电子文件或通过系统选取电子证照。 注:1.法人申请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2.自然人申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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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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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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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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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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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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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方案内容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2.需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PDF格式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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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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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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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各区级分厅在线申请,申请的区级分厅应与使用的林地所在辖区对应。
2.受理
(1)预审。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后,管理局林业业务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预审。通过预审的,由市一窗综合受理服务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预审结果。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前往各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材料。预审不通过的,说明预审不予通过的理由,由市一窗综合受理服务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预审结果。
(2)材料补正和受理。由管理局林业业务科室室审查,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行政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在当天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系统签收电子材料后1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者逾期未补正相关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通过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自动发送至申请人账号。
3. 审核 管理局按照办理条件及审查要求完成事项审查(9个工作日)、现场查验、公示等工作。
4.审批 管理局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5.办结
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或审查要求的,由我局相应辖区管理局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书》,申请人完成缴费并提供缴款凭证后,核发《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附使用林地现状图)(2个工作日)。
经审查不符合办理条件或审查要求的,由我局相应辖区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2个工作日)。
6.送达 办理结果通过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反馈,以短信等方式自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结果。纸质证照通过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邮寄或自取方式送达申请人。
1.申请 申请人到辖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可选择邮寄或前往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 审核 管理局按照办理条件及审查要求完成事项审查(9个工作日)、现场查验、公示等工作。
4.审批 管理局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5.办结
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或审查要求的,由我局相应辖区管理局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书》,申请人完成缴费并提供缴款凭证后,核发《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附使用林地现状图)(2个工作日)。
经审查不符合办理条件或审查要求的,由我局相应辖区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2个工作日)。
6.送达 办理结果通过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反馈,以短信等方式自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结果。纸质证照通过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邮寄或自取方式送达申请人。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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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76号司法局213室 | |||||||
电话 | 0755-29998309 | |||||||
网址 | http://www.baoan.gov.cn/gkmlpt/index#20545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836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
1.权责划分(市级)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生态公益林,以及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权责划分(区、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