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428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51377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513770100428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普通货运经营许可(新申请,含增加经营范围)     20 (工作日) 情形2: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20 (工作日) 情形3: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延期)     20 (工作日) 情形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20 (工作日) 情形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     20 (工作日) 情形6: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20 (工作日) 情形7: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复驶     20 (工作日) 情形8: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报停     20 (工作日) 情形9: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过户     20 (工作日) 情形10: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变更     20 (工作日) 情形11: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     20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普通货运经营许可(新申请,含增加经营范围)     1 (工作日) 情形2: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1 (工作日) 情形3: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延期)     1 (工作日) 情形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1 (工作日) 情形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     1 (工作日) 情形6: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1 (工作日) 情形7: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复驶     1 (工作日) 情形8: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报停     1 (工作日) 情形9: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过户     1 (工作日) 情形10: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变更     1 (工作日) 情形11: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标准)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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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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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市政府0755-12345;交通局0755-12328。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 7-17、35-47号窗口 |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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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内2楼5、6号窗口 |
深圳市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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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24、25号窗口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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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B区1.2号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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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综合窗口6-33号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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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龙岗政务服务中心2楼2号窗口 |
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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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98号国鸿大厦A座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1-28号 |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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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06B室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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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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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2号、8-9号、11号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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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与创富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1-3号综合窗口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企业章程文本。
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对申请时未购置专用车辆,但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被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申请时已购置专用车辆,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了专用车辆有关材料的,做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车辆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在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同时,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做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有关栏目内注明允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范围(类别或者品名)。对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还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0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于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做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将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在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缴回原发证机关。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
鼓励发展绿色、节能、高效的货物运输组织方式,对应用清洁能源、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方式予以扶持。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交通物流配送行业的发展。
鼓励建设城市配送的快速通道。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当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和罐体容积、载质量,以及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向承运人提供与托运危险货物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当包括危险货物的品名、特性、危害、应急措施等内容。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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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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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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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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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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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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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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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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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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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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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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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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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
|
要求 |
该项材料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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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
要求 |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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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
要求 |
⑴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
要求 |
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报告中应包含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材料 |
|
要求 |
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接入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的证明〔限重型货车(车长≥6米或者总质量≥12吨的车辆)、半挂牵引车、汽车列车、散体物料运输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要求 |
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
要求 |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
要求 |
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报告中应包含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
要求 |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
要求 |
⑴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收取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
要求 |
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报告中应包含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
要求 |
营业执照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收取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
|
要求 |
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要求 |
①本市签发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纸质件、复印件,由受理部门直接在系统提取电子证件;②非本市签发的营业执照用A4纸复印,复印件清晰有效,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
要求 |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材料 |
|
要求 |
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接入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的证明〔限重型货车(车长≥6米或者总质量≥12吨的车辆)、半挂牵引车、汽车列车、散体物料运输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车辆照片 |
|
要求 |
车辆照片应能明确辨别机动车号牌和车身颜色,能反映车辆真实全貌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 |
|
要求 |
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O3类、O4类挂车需提交) |
|
要求 |
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货车)》(N1类、N2类、N3类载货汽车需提交) |
|
要求 |
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N2类、N3类牵引车辆需提交) |
|
要求 |
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
要求 |
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报告中应包含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
要求 |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 |
|
要求 |
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要求 |
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
要求 |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 |
|
要求 |
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要求 |
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
要求 |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 |
|
要求 |
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要求 |
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
要求 |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车辆照片 |
|
要求 |
车辆照片应能明确辨别机动车号牌和车身颜色,能反映车辆真实全貌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 |
|
要求 |
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办理事项、委托期限等。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负责人身份证 |
|
要求 |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证件须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复印清晰完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要求 |
不适用容缺收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普通货运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0个工作日):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上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注册账号后填写申请资料。
2.受理(0个工作日):系统核验申请材料,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系统不予受理。
3.审核(0个工作日):受理后,系统对材料进行自动审查,作出审核结论。
4.审批(1个工作日):系统在所有审核环节完成后即时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0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审查通过结果;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6.送达:领取结果。申请人领取电子证照或按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普通货运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0个工作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网上申报。
2.受理(0个工作日):核验申请材料,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审核(0个工作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核结论。
4.审批(1个工作日):即时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0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审查通过结果;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6.送达:领取结果。申请人领取电子证照或按约定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 | |||||||
电话 | 行政复议咨询电话:0755-82017000 行政复议收案电话:0755-82018000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1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 |||||
电话 | 0755-82679770,0755-1236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