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换卡)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691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56469005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564690100691005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许可条件的医疗机构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1. 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换卡申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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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原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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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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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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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有效期限内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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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原印鉴卡共两本收回,印鉴卡内的“药品购买情况记录”每页需加盖公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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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健康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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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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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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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原件,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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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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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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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按样例提交。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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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安全管理、报残损等方面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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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原件,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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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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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
| 要求 |
网上下载委托书,填写完整和准确,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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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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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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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提交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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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被委托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不愿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收件人员核验原件并复印,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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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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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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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服务窗口,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按要求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预审
实施机关自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驳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驳回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通过。预审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2.受理(当场)
(1)接收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邮寄(邮寄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资料流转组,电话:88127121)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审核: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1个工作日)
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实施机关组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4.决定 (当场)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当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当场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5.制证 (当场)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当场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1.申请
申请人邮寄(邮寄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资料流转组,电话:88127121)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
2.受理(当场)
(1)接收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邮寄(邮寄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资料流转组,电话:88127121)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审核: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1个工作日)
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实施机关组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4.决定(当场)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当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当场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5.制证(当场)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当场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市政府行政复议收案室 | |||||||
| 电话 | 0755-88125144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ztzl/zfjd/xzfycjsfw/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ssfw.szcourt.gov.cn/frontend/woyaolian/register/Yuyu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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