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7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行使
层级
3
基本
编码
0101008000
实施
编码
440300000000695583248001
许可
事项
编码
69558324801010080012440300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情形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20 (工作日)

情形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20 (工作日)

情形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20 (工作日)

情形4: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     20 (工作日)

情形5: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20 (工作日)

承诺
办结
时限

情形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 (工作日)

情形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1 (工作日)

情形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5 (工作日)

情形4: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     1 (工作日)

情形5: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国人。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运行
系统
非垂直系统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通办
范围
全国
结果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88127835;0755-12345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东厅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东厅50号、57号、58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公交路线:(一)公交车   1.市民中心站: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325、B612、B686。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32路、101路、223路。   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108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 地铁路线: (二)地铁   1.市民中心站: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3.福田站: 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距离最近的15出入口暂未启用);此站下车后步行距离约为地铁市民中心站出站后步行距离的3倍,请量力而行。

罗湖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桂园街道工作站(仅咨询)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书城路1号都市名园F座裙楼五层新围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法定工作日)
交通指引:地铁: ①2号线大剧院站(F出口) ②9号线鹿丹村站(C出口) 公交: 金威大厦站;鹿丹村站;人民桥站;地王大厦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宝安服务站(仅咨询)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宝安人才园2楼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交通指引:地铁: ①2号线大剧院站(F出口) ②9号线鹿丹村站(C出口) 公交: 金威大厦站;鹿丹村站;人民桥站;地王大厦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龙城街道服务站(仅咨询)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龙岗区龙城街道丰隆深港科技园一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地铁:16号线大运中心站(c出口)公交:丰隆深港科技园站。

招商街道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窗口(仅咨询)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蛇口网谷科技大厦2期B座1楼招商街道境外人员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交通指引:地铁:12号线花果山C2出口公交:花果山地铁站(公交站)

深圳(龙华)国际合作中心来华服务窗口(仅咨询)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北站壹号B塔4层龙华国际合作中心-来华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高铁:深圳北站(东广场),沿民塘路向北步行约700米;地铁:4、5、6号线深圳北站/4、6号线红山站;公交:深圳北站交通枢纽公交场站、龙华绿廊公国站。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仅咨询)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1-8号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e站通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地铁:3号线福保站E2口

前海国际人才服务工作站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梦海大道5073号前海国际人才港5楼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交通指引:五号线桂湾站E口步行约1000米;一号线鲤鱼门站A口步行约860米。 M157路,M176路,M418路,B990路前海控股大厦公交站。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

设定依据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2016年)
将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后,由省外国专家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2017年)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地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的有机衔接,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2017年)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为指导各级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使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2015年)
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2013年)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材料。
  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2016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加快推进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加快推进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后,由省外国专家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一、将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后,由省外国专家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实施;其余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各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各地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确保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实施,进一步健全外国人来粤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二、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实施;其余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各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各地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确保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实施,进一步健全外国人来粤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部署,按照国家关于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裁量基准、办理时限等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两个事项整合后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反映。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部署,按照国家关于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裁量基准、办理时限等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两个事项整合后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反映。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2017年)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四、受理机构
四、受理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五、决定机构
五、决定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六、数量限制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七、申请条件
七、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八、申请材料目录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1.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2.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2.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3.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3.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应按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应按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备注:1.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备注:1.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2.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派遣函)、有效居留许可、护照信息页及注销证明。岗位变动的,应补充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2.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派遣函)、有效居留许可、护照信息页及注销证明。岗位变动的,应补充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4.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4.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5.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5.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6.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6.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8.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8.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二)申请材料提交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提交信息,经受理机构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其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在线提交相应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提交信息,经受理机构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其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在线提交相应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网上提交信息
(一)网上提交信息
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safea.gov.cn。
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safea.gov.cn。
(二)书面材料接收
(二)书面材料接收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具体接收部门办公地址、交通路线、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时间等由各地许可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具体接收部门办公地址、交通路线、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时间等由各地许可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不含90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不含90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4.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4.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5.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决定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的纸质材料核验环节。
许可决定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的纸质材料核验环节。
(二)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二)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或委托专门机构的,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或委托专门机构的,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2.网上预审和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2.网上预审和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3.审查。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审查。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4.决定。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下)的,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不再核验纸质材料;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签发,至签发机构领取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4.决定。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下)的,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不再核验纸质材料;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签发,至签发机构领取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三)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三)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四)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的,按照上述(一)程序进行,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采用电子回执单,申请人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
(四)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的,按照上述(一)程序进行,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采用电子回执单,申请人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
(五)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五)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1.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5.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5.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6.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申请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申请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8.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十一、办理方式
十一、办理方式
(一)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应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可根据用人单位信用等级确定是否核验纸质材料。
(一)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应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可根据用人单位信用等级确定是否核验纸质材料。
(二)由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的,网上添加经办人员信息,现场出具单位证明。委托专门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的,专门服务机构应在线注册账号,添加工作人员信息,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由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的,网上添加经办人员信息,现场出具单位证明。委托专门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的,专门服务机构应在线注册账号,添加工作人员信息,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许可受理或决定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措施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
(三)许可受理或决定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措施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
十二、办结时限
十二、办结时限
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申请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签发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签发。
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申请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签发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签发。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不收取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十四、审批结果
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含90日),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含90日),决定机构审批通过,应向申请人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十五、结果送达
十五、结果送达
决定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管理系统”公告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批准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领取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未批准的,用人单位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管理系统”公告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批准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领取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未批准的,用人单位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
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
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原因;
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原因;
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4.对审批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对审批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申请人、用人单位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申请人、用人单位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
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
2.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2.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3.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3.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4.依法取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得转让。
4.依法取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咨询、信函咨询:由各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和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一)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咨询、信函咨询:由各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和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二)网上咨询: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咨询窗口。
(二)网上咨询: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咨询窗口。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由各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和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一)窗口投诉、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由各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和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二)网上投诉: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投诉。
(二)网上投诉: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投诉。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各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和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由各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和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系统,实时查询办理状态和查询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将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公开,同时相关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自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系统,实时查询办理状态和查询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将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公开,同时相关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二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二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关于首次在线办理
(一)关于首次在线办理
首次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在线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新办、延期、变更、注销的,还需提供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及注销证明。
首次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在线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新办、延期、变更、注销的,还需提供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及注销证明。
(二)取消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二)取消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直接至驻外使、领馆申请Z字或F字或R字签证,不再至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直接至驻外使、领馆申请Z字或F字或R字签证,不再至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三)办理签证手续
(三)办理签证手续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能作为签证或代替签证,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等材料,到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能作为签证或代替签证,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等材料,到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四)办理居留手续
(四)办理居留手续
外国人应当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外国人应当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信用管理制度
(五)信用管理制度
对来华工作外国人、用人单位及委托专门办事机构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异常管理名录。
对来华工作外国人、用人单位及委托专门办事机构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异常管理名录。
(六)证件领取
(六)证件领取
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2017年4月1日起,全国启动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2017年7月1日起,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2017年10月1日起,持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在线填写申请表后,可自愿换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许可有效期不变。提供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相应认定证明材料的,可确认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
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2017年4月1日起,全国启动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2017年7月1日起,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2017年10月1日起,持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在线填写申请表后,可自愿换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许可有效期不变。提供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相应认定证明材料的,可确认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
(六)附录
(六)附录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相关表格样式以及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详细见附录。具体审查细则由各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相关表格样式以及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详细见附录。具体审查细则由各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2015年)
一、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一、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二、请做好两个事项整合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相应调整办事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受理时间地点、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及时对外公布。
二、请做好两个事项整合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相应调整办事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受理时间地点、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及时对外公布。
三、请做好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关于两个事项整合后的工作指导。地方各级整合后的职责分工,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本函意见,结合实际确定。
三、请做好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关于两个事项整合后的工作指导。地方各级整合后的职责分工,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本函意见,结合实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2017年)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地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的有机衔接,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地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的有机衔接,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思想,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坚持“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原则,健全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居留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和平衡保护国内就业市场的制度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思想,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坚持“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原则,健全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居留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和平衡保护国内就业市场的制度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整合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服务资源,理顺管理体制,优化机构和职能,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外国人才管理体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要求,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科学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科学管理、互联共享、协同监管、公众参与、便捷高效的外国人工作管理体系和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内就业市场的有益补充,提升服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整合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服务资源,理顺管理体制,优化机构和职能,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外国人才管理体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要求,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科学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科学管理、互联共享、协同监管、公众参与、便捷高效的外国人工作管理体系和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内就业市场的有益补充,提升服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见附件),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一)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见附件),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二)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法规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和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才市场测试、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许可服务指南。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及时清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不适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与这项改革相违背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法规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和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才市场测试、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许可服务指南。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及时清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不适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与这项改革相违背的政策措施。
(三)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外专、人社、外交、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后台认证和业务协同,整合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
(三)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外专、人社、外交、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后台认证和业务协同,整合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具体实施
四、具体实施
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继续有效。
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继续有效。
五、保障措施
五、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调和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让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新政策、知晓新制度,形成推动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制度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调和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让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新政策、知晓新制度,形成推动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制度的良好舆论氛围。

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要求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要求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申请人本国相应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要求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只接受JPG图像,不大于1M,所提交图像的尺寸不得小于354x472像素。照片需符合ICAO 9303国际民航组织标准。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工作资历证明

要求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该项采用承诺制,依据过往工作经历达到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除外。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应届优秀毕业生可提供学校推荐信。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要求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
跨国公司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基本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外国人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随行家属证明材料

要求

仅申请境外-入境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业务需提供随行家属材料。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若无随行家属,则本项材料可不提供。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体检证明

要求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时,如仅变换用人单位、岗位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还在有效期内的,此项材料可不提供。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企事业单位(中国检验检疫机构)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行业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要求

以境内业务情形-变换用人单位,岗位未变动工作类居留许可还在有效期业务情形申请,且人员类型未变动,系统可查询过往提供过学位证书,则此项材料可不提供。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注意因中国2023年11月7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若颁发的学位(学历)所在国在《公约》缔约国名单内的(印度除外),提供2023年11月7号(含当日)之后的海牙附加证明认证即可,无需再经领馆认证。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将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应经学信网认证。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符合要求的非母语国语言教学人员学位需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注意因中国2023年11月7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若颁发的国外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在《公约》缔约国名单内的(印度除外),提供2023年11月7号(含当日)之后的海牙附加证明认证即可,无需再经领馆认证。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将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
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原《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转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可不提交认证。
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的无需提交,无法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的需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要求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护照除遗失等特殊情况外,需要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照一致。
1.申请人应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
2.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提交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等为申请人电子签名的,需将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原件重新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所有上传至办理系统的材料的原件核验,材料电子版须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纸质复印件。对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提供原件核验。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的无需提交,无法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的需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无犯罪记录证明

要求

以境内业务情形-变换用人单位,岗位未变动工作类居留许可还在有效期业务情形申请,且人员类型未变动,则此项材料可不提供。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注意因中国2023年11月7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若签发无犯罪证明所在国在《公约》缔约国名单内的(印度除外),提供2023年11月7号(含当日)之后的海牙附加证明认证即可,无需再经领馆认证。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将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电子证照库获取的无需提交,无法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的需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

要求

在线填写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后再上传至系统。
1.申请人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应提供新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及信息页、签证页。
2.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应提供变更申请函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所有上传至办理系统的材料的原件核验,材料电子版须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纸质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要求

1.申请人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应提供新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及信息页、签证页
2.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位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应提供变更申请函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要求

申请人现所持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需原件彩色扫描至系统,待业务通过后需携带卡片至窗口进行更新。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外国专家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

要求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1.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2.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延期时应提交岗位变更证明。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按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延期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6.年龄超过60岁的外国人人还需由用人单位出具包含已购买医疗保险等内容的担保函。
7.以工资收入标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办理延期时还需提交工资收入证明,包括完税证明、银行流水、单位工资发放记账凭证等。
8.外国人办理延期业务,外国人类型不变、申请延期期限不超过前次许可期限,且非以工资标准或积分标准申请许可的,不再核验材料原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换领工作许可证。在许可有效期内,用人单位需保留申请材料原件以备核查。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要求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
跨国公司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
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
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基本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外国人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要求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申请人本国相应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要求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要求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申请人本国相应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要求

所有材料均需核验原件。
1.单位申请境外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时,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入选大企业直通车名单的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2.单位申请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时,应提供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点和入境次数;用人单位应注明邀请外国人的费用安排,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对被邀请外国人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要求

在线填写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1.用人单位依法被终止的,申请人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公章,但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注销的,经申请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
3.以工资收入标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办理注销时还需提交工资收入证明,包括完税证明、银行流水、单位工资发放记账凭证等。
4.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须提交所有上传至办理系统的材料的原件核验,材料电子版须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纸质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与注销原因的证明材料

要求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
申请人自行离职、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补充提交注销情况说明。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预审通过。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系统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审核。决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受理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是否批准《外国人工作许可》。
5.决定。根据审核结果即时办结。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核通过的,自行下载“电子社保卡APP”注册领取电子《外国人工作许可》。窗口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深圳市政府部门出具的证书、证明等,能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不需提供原件。)
6.制证发证。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其用人单位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交材料原件核验并自行下载“电子社保卡APP”注册领取电子《外国人工作许可》。

窗口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预审通过。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系统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审核。决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受理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是否批准《外国人工作许可》。
5.决定。根据审核结果即时办结。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核通过的,自行下载“电子社保卡APP”注册领取电子《外国人工作许可》。窗口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深圳市政府部门出具的证书、证明等,能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不需提供原件。)
6.制证发证。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其用人单位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交材料原件核验并自行下载“电子社保卡APP”注册领取电子《外国人工作许可》。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 0755-88101165、0755-88120397、0755-88132145
网址 http://sf.sz.gov.cn/ztzl/zfjd/xzfycjsfw/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电话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 http://www.shenpan.gov.cn/
权利来源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