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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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147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689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890100147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3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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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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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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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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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84447110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9号治安管理支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东莞市、中山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预计售发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之和。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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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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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证件在有效期内。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盖章的地要有安全管理者的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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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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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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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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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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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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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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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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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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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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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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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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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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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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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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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安全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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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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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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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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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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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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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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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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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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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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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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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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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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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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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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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活动现场平面图、效果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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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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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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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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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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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文化部门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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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完整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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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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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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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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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搭建临时建筑等单位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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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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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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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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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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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交通疏导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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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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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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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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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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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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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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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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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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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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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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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2个或2个以上承办者联合承办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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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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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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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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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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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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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要求材料真实,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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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政府其他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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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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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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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承办方登录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受理人员对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承办者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提交2个工作日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4.审批、决定:
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审批决定通过的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既定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承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网上自助打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或窗口领取,或受理方以邮寄的方式把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
1. 申请人到治安管理支队行动处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预受理,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承办方进行申请,受理人员对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承办者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4.审批、决定:
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审批决定通过的,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既定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承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或受理方以邮寄的方式把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盐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南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宝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光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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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窗口、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A座27楼、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05、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405、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委大楼A座1304、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76号司法局202、龙岗区吉祥路676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坪山区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A栋20楼行政复议办公室、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 |||||||
电话 | 0755-82018000、0755-88992680、0755-25666169、0755-25226221、0755-26542145、0755-29998309、0755-28684113、0755-23761237、0755-84538709、0755-88212751 | |||||||
网址 | http://sf.sz.gov.cn、szft.gov.cn/bmxx/qsfj、szlh.gov.cn/lhsfj/gkmlpt/index、yantian.gov.cn/YTQSF/gkmlpt/index、szns.gov.cn/nsqsfj/gkmlpt/index、baoan.gov.cn/basfj/gkmlpt/index、lg.gov.cn/bmzz/sfj、szlhq.gov.cn/bmxxgk/sfj/index.html等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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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12368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
1.权责划分(市级)5000人以上活动安全许可
2.权责划分(区、县)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活动安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