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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6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
层级
3
基本
编码
0100680000
实施
编码
440300000000693956469004
许可
事项
编码
69395646901006800043440300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情形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国产涉及饮用...     20 (工作日)

情形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进口涉及饮用...     20 (工作日)

承诺
办结
时限

情形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国产涉及...     6 (工作日)

情形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进口涉及...     6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新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条件的企业(前海蛇口片区范围内除外)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运行
系统
非垂直系统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通办
范围
结果
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12345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

受理条件

1. 申报产品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生产企业具有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3.生产企业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符合《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
5.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符合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 6.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设定依据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8年)
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8年)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8年)
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请单位可书面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报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接到终止申报申请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申报通知书,并退还申请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8年)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通知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技术审查前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生产现场审核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核实申报产品生产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根据产品类别填写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并出具审核意见。
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材料,不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按现有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8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
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未按照要求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审核等内容不符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8年)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件。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8年)
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当采用统一编号:国产产品的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号;进口产品的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进字(年份)第××××号。
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各市政府更多自主权,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将7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3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职权26项。23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55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除另有规定外,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各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市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各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干部下基层蹲点、挂职等形式,加强对各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基层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三、各市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各市相关承接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编办反映。
附件 广东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8项)
序号 类别 实施部门 省级事项名称 处理决定 备注
63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64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65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许可 1.委托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241 号)。
66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67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68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69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含中医)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70 行政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71 行政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城市(县级市)、卫生乡镇(县城)评审 1.下放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72 行政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村评审 1.下放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73 行政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公示 1.下放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办公室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74 行政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 县级市(不含国家卫生城市)、县城(不含国家卫生县城)、乡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价 1.下放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75 其他 省卫生计生委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批准工作 1.下放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76 其他 省卫生计生委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7月13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属于“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2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属于“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子项
3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共计3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1 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取消"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业经2009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2009年11月17日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95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93项)
序号 215-229
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53项)
序号 88-89
三、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14项)
(一)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
序号 41-46
(三)转移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
序号 2"

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广东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新证

要求

加盖申请单位及生产单位公章,双方法人签字或签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产品质量标准

要求


1、A4规格;2、加盖单位公章;3、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4、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2)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产品的彩色照片

要求

“1、贴在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2、加盖公章;3、其他要求:(1)提交的照片应当与送检产品一致;
(2)管材和管件应当提交样品片段的照片,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3)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交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各主要单元和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4)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应当提交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应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委托生产合同

要求

1、A4规格;2、加盖公章;3、委托生产的提交;4、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要求

1、A4规格;2、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要求

1、A4规格;2、加盖公章;3、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委托书收取原件,身份证明收取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生产厂区总平面图

要求

1、工程图纸规格;2、加盖公章;3、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要求

1、工程图纸规格;2、加盖公章;3、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等)、面积大小,生产车间内应当标注生产设备。不同产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应当分别标明。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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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要求

申请人可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提供。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产品材料及配方

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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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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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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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2
材料
名称

生产设备清单

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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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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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材料
名称

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清单

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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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4
材料
名称

标签、说明书

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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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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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5
材料
名称

产品检验报告

要求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3.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2年内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6
材料
名称

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

要求

1、A4规格;2、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3、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提供;4、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进口产品)

要求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签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产品材料及配方

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清单

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标签、说明书

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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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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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产品质量标准

要求


1、A4规格;2、加盖单位公章;3、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4、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2)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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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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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产品的彩色照片

要求

“1、贴在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2、加盖公章;3、其他要求:(1)提交的照片应当与送检产品一致;
(2)管材和管件应当提交样品片段的照片,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3)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交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各主要单元和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4)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应当提交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应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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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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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要求

1、A4规格;2、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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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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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要求

1、A4规格;2、加盖公章;3、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委托书收取原件,身份证明收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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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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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要求

1、A4规格;2、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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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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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要求

1、A4规格;2、加盖公章;3、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2)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3)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 ①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 ②境外的政府机构; ③境外驻华使(领)馆;
④我国驻外使(领)馆。
(4)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5)一份授权书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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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材料
名称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要求

1、A4规格;2、加盖公章;3、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2)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4)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5)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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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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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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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材料
名称

在华责任单位的营业执照

要求

申请人可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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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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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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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材料信息14
材料
名称

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

要求

1、A4规格;2、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3、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提供;4、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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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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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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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材料信息15
材料
名称

产品检验报告

要求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3.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2年内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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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服务窗口,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按要求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预审(2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自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驳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驳回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通过。预审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受理(0个工作日)
(1)接收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邮寄(邮寄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资料流转组,电话:88127121)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审核: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3个工作日)
(1)审核方式:采用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施机关组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书面审核: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3)现场审核:在书面审核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由实施机关指派至少2名审核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束后应形成《现场笔录》,如需整改,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申请人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并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加盖公章)。
4.决定 (1个工作日)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5.制证(2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邮寄(邮寄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资料流转组,电话:88127121)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
2.受理(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3个工作日)
(1)审核方式:采用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施机关组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书面审核: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3)现场审核:在书面审核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由实施机关指派至少2名审核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束后应形成《现场笔录》,如需整改,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申请人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并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加盖公章)。
4.决定 (1个工作日)
由决定人根据审核人的审核结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5.制证(2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东省司法厅)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 51 号
电话 020-86359875
网址 http://sft.gd.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 020-37890836
网址 http://www.gtyy.gov.cn/
权利来源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