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变更
主管部门: 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057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8000000007544473010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447301000570104440308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依法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变更的批复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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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0755-25221201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7号窗口 |
区教育局学前与社管科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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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海景二路工青妇大厦11楼1121/1123 |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年)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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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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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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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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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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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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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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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幼儿园新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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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双面打印,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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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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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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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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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名称变更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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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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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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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审(2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当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受理后当场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当场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证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可亲自提交或选择邮寄方式。区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当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受理后当场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当场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证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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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区司法局政府法制科213室 | |||||||
电话 | 0755-25226221 | |||||||
网址 | http://www.yantian.gov.cn/cn/zjyt/rdzt/zwzt/ygfy/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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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行政审判中心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