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设立
主管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督导室)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督导室)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057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3000000007546575005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657501000570054440303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无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企业、个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育)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辖区内幼儿园的设立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年)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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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名称规范:行政区域+字号+幼儿园,非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设立适用。2、名称规范:行政区域+字号+幼儿园有i限公司,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设立适用,并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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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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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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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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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学前教育机构申报设立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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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如实填表;2举办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承诺书);3、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承诺书);4、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分别提供,并同时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原件。5、提交新设立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刑事违法犯罪证明(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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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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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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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场地产权使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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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①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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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罗湖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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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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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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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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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附检测公司的检测资质及附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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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有资质检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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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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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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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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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由质监部门或住建局认可的检测单位五年内出具的建筑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2、提交建筑物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包括两项内容:一个是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楼宇消防合格证明;一个是以教育教学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按新的消防条例执行)及用于申报消防验收的装修平面图。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罗湖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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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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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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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需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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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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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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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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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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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提交身份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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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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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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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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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园长、教师等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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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含园长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健康证及聘任合同(聘期不少于三年);2、教师或保育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上岗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健康证;3、至少设2名专职保安员,提交保安员证、厨房人员健康证等。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教育局,罗湖区教育局)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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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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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拟聘医护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资格证明、健康证。 医护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须取得医师资格。保健员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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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每招收150名幼儿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保健员需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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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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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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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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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0 | ||
|---|---|---|
| 材料 名称 |
拟聘会计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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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配备两名财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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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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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1 | ||
|---|---|---|
| 材料 名称 |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
|
| 要求 |
1、章程应由董(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名按手印。2、提交首届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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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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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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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督导室)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审批科室在网上预审电子版材料。
2.受理:审批科室当天在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上对预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发送已受理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发送不予受理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送不予受理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批科室当天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5个工作日的实地核查、专业评审等特别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在深圳市公共审批平台上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审批:区教育局于1个工作日内对已提出审查意见的申请事项,在深圳市公共审批平台上提出审批意见。
5.办结:审批科室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当天办结,制作结果文书,并录入电子证照系统。
6.送达:工作人员当天通知事项申办人来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结果文书或采用快递、物流方式。
1.申请:申请人到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审批科室在网上预审电子版材料。
2.受理:审批科室当天在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上对预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发送已受理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发送不予受理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送不予受理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审批科室当天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5个工作日的实地核查、专业评审等特别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在深圳市公共审批平台上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审批:区教育局于1个工作日内对已提出审查意见的申请事项,在深圳市公共审批平台上提出审批意见。
5.办结:审批科室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当天办结,制作结果文书,并录入电子证照系统。
6.送达:工作人员当天通知事项申办人来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结果文书或采用快递、物流方式。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 | |||||||
| 电话 | 0755-25666169 | |||||||
| 网址 | http://www.szlh.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行政审判中心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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