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层次类别变更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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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056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7000000007542910003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91001000560034440307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龙岗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层次变更申请批复书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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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层次类别变更审批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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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不限制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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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持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关文件; 2.有关事项更改经学校内部行政会议决议通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年)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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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层次变更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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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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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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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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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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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职工代表大会(校长行政工作会议)、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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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决策机构成员须经教育部门备案,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有效。内容准确,不涂改,机构成员已经教育和民政部门备案。参照模版,结合实际完善内容,按文书格式要求,使用A4纸张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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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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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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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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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学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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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修订办学层次类别信息。信息准确,各类材料同内容表述需一致。提交原件,参照模版,结合实际完善内容,按文书格式要求,使用A4纸张,双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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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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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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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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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变更后教育教学资源(人财物)配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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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内容详实、具体,阐述学校教师和学生基本情况,分流安置基本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教职工补偿方案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学生安置方案应当事先征求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的意见。结合实际撰写内容,按文书格式要求,使用A4纸张,双面打印。提交原件,楷体签字,右食指按模。网上申报,应原件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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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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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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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学校建筑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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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增加办学层次类别的需提交)由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分总平面图和各楼层平面图。图纸上加盖设计单位章、出图专用章和一级注册建筑师章。图纸各要素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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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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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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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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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增加办学层次类别的需提交) 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室内空气检测报告(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合成材料运动场面层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符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18 和《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质量控制标准》SJG 29- 2016)。结论表述为:经检测,学校(***检测项目或场所)满足学生安全使用要求。提交原件。网上申报,应原件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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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有资质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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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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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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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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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变更后学校资产状况(载明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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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增加办学层次类别的需提交) 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开办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其中开办资金在扣除校舍建设、改造、购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一年的租金等支出后,货币资金不少于本市上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共财政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标准(学生人数按照申办的办学总规模计算)。办学出资实行实缴制。提交原件(含公司资质材料)。网上申报,应原件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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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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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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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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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租赁合同、租赁凭证及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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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增加办学层次类别的需提交)自有场所举办的,提交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提交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由举办者或者学校直接与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期不少于12 年。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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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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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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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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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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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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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修改许可证办学层次信息。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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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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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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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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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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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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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增加办学层次类别的需提交)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单位为拟办学校名称,工程名称为拟办学校室内装修,地址为拟办学校地址(须与租赁地址一致),消防用途为学校。原件复印至A4 纸,举办者楷体签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网上申报,应原件扫描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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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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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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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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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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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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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增加办学层次类别的需提交)提交由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检测鉴定的单位(名单见住建局官网)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须准确阐述结构安全性鉴定结论(建筑物综合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 级,主体结构安全性满足学校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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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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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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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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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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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人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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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交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举办者身份信息。原件复印至A4 纸,申请人楷体签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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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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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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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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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当场) 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
1)受理审核 后台工作人员内核验申请材料(可邮寄材料受理)。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回执》;
2)补齐补正材料 材料不全的,告知本人,出具电子《材料补正告知书》,可以补齐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本人不予受理,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特别程序:3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3.审核(当场)
审批人员审核材料,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有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开展专家评审,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审批(当场) 审批人员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当场) 出具办结文书
6、送达(当场)
(1)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结果文书。
(2)在电子化证照上线运行后,可在线自助打印结果文书。
1.申请(当场) 申请人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取号,通过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于核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可以补齐补正材料,材料可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寄至窗口;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特别程序:3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3.审核(当场)
审批人员对申请进行(实地)审核,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审查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审批(当场) 审批人员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当场) 出具办结文书
6、送达(当场)
(1)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结果文书。
(2)在电子化证照上线运行后,可在线自助打印结果文书。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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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 |||||||
电话 | 0755-28684113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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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