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筹设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MB2C2039901000560024440309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结果 名称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筹设的批复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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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办理条件的必要条件: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2.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名称格式:深圳市龙岗区+字号+学校/小学。
4.周边环境、场地、设施设备、资金、人员等需符合《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年)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年)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年)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年)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2017年)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 | |
| 要求 | 纸张A4,双面打印;按样本模版完善相应内容,并调整文书格式与字体。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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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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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申办报告 | |
| 要求 | 纸张A4,双面打印;按样本模版完善相应内容,并调整文书格式与字体。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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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举办者证件材料 | |
| 要求 |
(1)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验身份证原件 (2)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及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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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侨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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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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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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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 |
| 要求 | 纸张A4,双面打印;按样本模版完善相应内容,并调整文书格式与字体。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按样本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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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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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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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联合办学协议书 | |
| 要求 | 纸张A4,双面打印;按样本模版完善相应内容,并调整文书格式与字体。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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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验资报告 | |
| 要求 | 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经费达到相应配置标准。即:开办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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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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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场所产权使用证明材料 | |
| 要求 | 属自有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办学的,租赁期至少12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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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 |
| 要求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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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 |
| 要求 | 收取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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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当日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光明分厅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审批科室在网上预审电子版材料。
2.受理(即时)
窗口工作人员于受理当日,在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上对预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生成《收文清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发送已受理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发送需材料补正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送不予受理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当日)
审批科室于受理当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在深圳市公共审批平台上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讨论。
4.审批(受理当日)
区教育局于受理当日对已提出审查意见的申请事项,在深圳市公共审批平台上提出审批意见。
5.办结(受理当日)
审批科室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于受理当日内办结,制作结果文书,并录入电子证照系统。
6.送达(按约定时间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事项申办人来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结果文书或采用快递、物流方式送达。
申请人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取号,通过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收文清单》。
1.受理(即时)
窗口工作人员于受理当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受理当日)
审批科室于受理当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讨论。
3.审批(受理当日)
区教育局于受理当日内对已提出审查意见的申请事项,提出审批意见。
4.办结(受理当日)
审批科室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于受理当日内办结,制作结果文书。
5.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事项申办人来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结果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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