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683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56469004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564690100683004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20 (工作日) 情形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20 (工作日) 情形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20 (工作日) 情形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20 (工作日)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     6 (工作日) 情形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     1 (工作日) 情形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     1 (工作日) 情形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深圳市内符合变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前海蛇口片区范围内除外)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通办 范围 |
无 |
| 结果 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沿用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原有效期限不变。
2. 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 3、申请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的按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提交申请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精神,我委组织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实验区版)》中涉及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的改革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落实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 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依法提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所需材料以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自愿作出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2021年)
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省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管理权限调整的交接和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当经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9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省政府于2018年决定将5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期限暂定1年。根据评估论证和有关事项审批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将其中5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上述继续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实施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表 |
|
|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
|
| 要求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 要求 |
收回原证。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变更卫生许可证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的按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提交资料 |
|
|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3、按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提交申请材料及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
|
|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3.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委托书收取原件,身份证明收取复印件。4.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被委托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未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收件人员核验原件并复印,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
| 要求 |
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不愿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表 |
|
|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
|
| 要求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 要求 |
收回原证。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
|
|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3.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委托书收取原件,身份证明收取复印件。4.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被委托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未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收件人员核验原件并复印,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
| 要求 |
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不愿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表 |
|
|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
|
| 要求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 要求 |
收回原证。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
|
|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3.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委托书收取原件,身份证明收取复印件。4.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被委托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未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收件人员核验原件并复印,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
| 要求 |
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不愿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表 |
|
|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
|
| 要求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 要求 |
收回原证。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
|
| 要求 |
1.A4规格;2.加盖申请人公章;3.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委托书收取原件,身份证明收取复印件。4.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被委托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未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由窗口收件人员核验原件并复印,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
| 要求 |
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不愿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服务窗口,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按要求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预审(2个工作日内)
实施机关自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驳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驳回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通过。预审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受理(当场)
(1)接收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邮寄(邮寄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资料流转组,电话:88127121)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审核: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4.审查(3个工作日内)
(1)审核方式:采用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施机关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书面审核: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3)现场审核:在书面审核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指派至少2名审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所需的3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审核结束后应形成《现场监督审核表》,如需整改,申请人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加盖公章)。
5.决定 (1个工作日内)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6.制证(2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7.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变更卫生许可证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的按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提交资料
1.申请
申请人邮寄(邮寄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资料流转组,电话:88127121)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
2.受理(当场)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3个工作日内)
(1)审核方式:采用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施机关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书面审核: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3)现场审核:在书面审核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指派至少2名审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所需的3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审核结束后应形成《现场监督审核表》,如需整改,申请人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加盖公章)。
4.决定 (1个工作日内)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5.制证(2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变更卫生许可证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的按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提交资料。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东省司法厅) | ||||||
|---|---|---|---|---|---|---|---|---|
| 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 51 号 | |||||||
| 电话 | 020-86359875 | |||||||
| 网址 | http://sft.gd.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
|---|---|---|---|---|---|---|
| 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 |||||
| 电话 | 020-37890836 | |||||
| 网址 | http://www.gtyy.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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