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设立
主管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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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教育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054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814002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8140100054002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2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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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关于同意设立XX学校的通知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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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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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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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关于同意设立XXX学校的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开学检查、数据核查等方式加强事后监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2010年)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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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关于设立XXX中等职业学校的请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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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民办中职的举办者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公办中职的举办者向地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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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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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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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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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设立XXX中职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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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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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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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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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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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学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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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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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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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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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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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学校硬件设施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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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根据设置标准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师资队伍名单表(含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教学仪器设备一览表、图书一览表及其他资产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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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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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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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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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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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学校举办者办学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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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如举办者营业执照、资产证明文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办学校的政府投入承诺、生均经费保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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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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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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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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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后,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需向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选择快递物流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时限:16个工作日) 业务处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在1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处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书面核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共计20个工作日后,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许可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送达 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申请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时限:16个工作日) 业务处室承办人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在1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处室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书面核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共计20个工作日后,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工作日内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许可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送达 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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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行政复议收案室;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 | |||||||
电话 | 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20397(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020-37626346 | |||||||
网址 | http://fzb.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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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0755-8353500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