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349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9000000MB2C15725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MB2C1572501003490014440309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企业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XX区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2)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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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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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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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建设项目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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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表》;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再次申请可提交项目工程最近一次申请取得的中午或者夜间连续施工证明替代此项材料。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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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 |
|
| 要求 |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编写,需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并由三方现场负责人亲笔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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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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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连续施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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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工程监理单位盖公章,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需提交项目立项部门出具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证明复印件,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需提交工程监理单位按照《连续施工意见书出具工作指引》等规定出具的连续施工意见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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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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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或特殊需要的证明(深圳市参考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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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提交重大项目证书和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均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属于《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提交该材料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项目立项部门出具的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证明复印件,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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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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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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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谅解协议 |
|
| 要求 |
符合延长施工时间规定的并有延长施工需求的,提交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谅解协议或施工场界噪声达标监测报告任一材料之一。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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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开通或登录账户,查找事项并在线预申报。
2、预审受理(2个工作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能按要求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核(1个工作日)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作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核发作业证明,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理由。
4、审批(当天)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
《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结果文书,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当天)
审批单位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
6、送达 送达机关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申请。直接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当日)。(1)窗口受理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立即作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要件符合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收件后,当日将申请材料转送至业务审查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要求的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发现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当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当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审批(当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审批当日) 审批通过的,当日内出具审批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文件送达。 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656室 | |||||||
| 电话 | 0755-88132145、0755-88212751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ztzl/zfjd/xzfycjsfw/index.html、http://www.szgm.gov.cn/xzfy/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8号龙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 |||||
| 电话 | 0755-88912368 | |||||
| 网址 | https://fy.lg.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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