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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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924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2536163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25361630100924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具备化妆品生产许可发证申请条件的企业。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化妆品业务)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窗口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监管部门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2)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自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延续许可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申报资料和承诺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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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厂区总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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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扫描件应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应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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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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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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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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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生产设备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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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扫描件应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应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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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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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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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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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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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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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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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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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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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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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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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扫描件应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应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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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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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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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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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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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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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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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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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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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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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签订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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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已关联电子证照,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委托书应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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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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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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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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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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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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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扫描件应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应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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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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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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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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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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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扫描件应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应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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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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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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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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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施工装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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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扫描件应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应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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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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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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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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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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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扫描件应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应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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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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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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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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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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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电子版材料,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扫描件应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应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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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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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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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点击在线办理后,使用数字证书登入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此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受理人员在网上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 受理后,深圳市市场督管理局应组织2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做出是否通过现场核查的结论。 审查人员整合审查资料并在系统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3、决定 深圳市市场督管理局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企业整改情况等,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承诺期限:3工作日)
4、办结及证件制作 审批决定予以通过,申请人在系统勾选无纸化流程,办结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制作并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审批不予以通过,在网上平台予以发布(此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5、送达 若申请人在系统未勾选无纸化流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纸质件将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且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窗口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从而实现0次跑动。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到市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窗口人员向申请人指导网上办理流程,包括登录网址(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事项名称以及操作指南。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点击在线办理后,使用数字证书登入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此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受理人员在网上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 受理后,深圳市市场督管理局应组织2名以上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做出是否通过现场核查的结论。 审查人员整合审查资料并在系统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3、决定 深圳市市场督管理局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企业整改情况等,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承诺期限:3工作日)
4、办结及证件制作 审批决定予以通过,申请人在系统勾选无纸化流程,办结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制作并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审批不予以通过,在网上平台予以发布(此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5、送达 若申请人在系统未勾选无纸化流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纸质件将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且在申请时已选择通过邮寄送达的,窗口人员按申请人填报的地址邮寄送达,从而实现0次跑动。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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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州市政民路51号 | |||||||
电话 | 020-86359875 | |||||||
网址 | http://sft.gd.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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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 |||||
电话 | 020-37896055 | |||||
网址 | http://www.gt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