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办理)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385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81103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39811030100385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12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4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拟在深圳市从事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收件窗口1-17;发证窗口49-50)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2010年)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瓶装液化石油气Ⅲ级供应站除外) |
|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A类有限责任公司) |
|
要求 |
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营业执照证明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以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 |
|
要求 |
提供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及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81103B30114020000)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决定(4个工作日):(1)受理(1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申请进行预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2)审核(2个工作日):对于已受理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启动特别程序,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计入申办时间),核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3)审批(1个工作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3.办结送达(1个工作日):(1)受理人员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办结: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送达:申请人收到领取结果的通知短信后,可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领取结果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请及咨询。
2.受理决定(4个工作日):(1)受理(1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申请进行预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2)审核(2个工作日):对于已受理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启动特别程序,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计入申办时间),核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3)审批(1个工作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3.办结送达(1个工作日):(1)受理人员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办结: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送达:申请人收到领取结果的通知短信后,可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领取结果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