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383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1969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19690100383001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无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7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设置证(临时) |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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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 内容 |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除一楼门楣招牌设置备案)。 |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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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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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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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的宣传品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实行按日计罚,每日罚款1万元,计罚期间自城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城管部门查验确已拆除之日止;当事人申请查验的,城管部门应当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未能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的以申请日为查验日;按日计罚累积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的,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四)项规定,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文件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安装亮度调节装置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八)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设置权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撤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处2万元罚款。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设置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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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要求用黑色笔填写,书写工整、不得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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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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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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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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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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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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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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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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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城市建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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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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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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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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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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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300) 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材料纸质版可以在勘查现场时提交,经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齐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 4.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齐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内 。 5.办结.审批结束后,业务科室出具审批决定书,并通知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6.送达。办理结束后,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将审批文书邮寄给申请人。时限:即时。
该事项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1.申请。登陆广东政务网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资料。填写《深圳市罗湖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份,表格可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300)上免费下载也可在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电子版)、个人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电子版,勘察现场时验原件),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清单中所列材料(电子版)。 2.受理 申请人有网上提交申请资料后,受理人员进行线上即时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化,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系统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原因。(1个工作日)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齐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 。 4.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齐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内 。 5.办结.审批结束后,业务科室出具审批决定书,并通知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6.送达。办理结束后,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将审批文书邮寄给申请人。时限:即时。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 | |||||||
| 电话 | 0755-25666169 | |||||||
| 网址 | http://www.szlh.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行政审判中心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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