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524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590706993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5907069930100524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无 |
承诺 办结 时限 |
3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或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辖区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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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农业、畜牧业、计量)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3号窗口 |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4年)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调出地的县级及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检,凭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2号修正)(2017年)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调出地的县级及以上植检机构报检,凭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8年)
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2年)
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由县级和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签发。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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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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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A4规格,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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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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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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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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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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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按要求填写完整信息,并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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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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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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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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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登录“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理平台”,网上填报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植检员网上审核资料是否符合
3.现场检疫,植检员现场检疫,并收取纸质材料 4.出检疫结果 5.出证,签发《调运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6.通知,办结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邮寄证书
1.申请人窗口申请,窗口受理(农业农村局)申请材料,同时登录“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平台”,网上填报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窗口人员审核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检疫,植检员现场检疫 4.出检疫结果 5.出证,签发《调运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6.通知,办结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邮寄证书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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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3058991 | |||||||
网址 | http://sf.sz.gov.cn/szsxzfywsfwpt/index.html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836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