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民政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201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195002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1950100201002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20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经营性公墓建设批复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25830036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2)符合当前《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和其他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3)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4)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5)同意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殡葬管理职责:(一)拟定殡葬事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业务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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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使用林地许可证》(如涉及林地,则须提供) |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 |
|
| 要求 |
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公墓资金信用证明 |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公司章程(合作协议) |
|
| 要求 |
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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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公墓选址邻近村庄的,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意见书 |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人在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经营性公墓建设相应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充清单》;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受理,区级民政部门收件,审核材料出具《受理告知书》(3个工作日)
4.区级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5.市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6.决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制作并发放批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1个工作日)
7.送达。(快递送达或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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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经营性公墓建设相应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充清单》;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受理,区级民政部门收件,审核材料出具《受理告知书》(3个工作日)
4.区级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5.市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6.决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制作并发放批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1个工作日)
7.送达。(快递送达或自取)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司法局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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