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636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87927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55879270100636001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5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关于XXX文物保护单位XXX保护工程的批复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88102263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1、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2、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4、所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公文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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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须由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申请公文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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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地级以上市文物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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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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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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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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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须由省文物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认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或三位以上广东省文物保护专家委员出具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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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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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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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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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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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若已公布保护规划,应提供保护规划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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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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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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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政务服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核: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应于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批:审批人员在2个工作日之内审批。
5、办结:审批人员即时审批,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初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关于深圳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xx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1、申请:申请人前往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申请或邮寄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应于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批:审批人员在2个工作日之内审批。
5、办结:审批人员即时审批,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初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关于深圳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xx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8101165,0755-88120397,0755-88132145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index.asp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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