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林业类)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556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1969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19690100556001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无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自然资源,自然资源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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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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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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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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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 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25号窗口 |
1.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2.具备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含1人);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含2人);3)以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门观赏园等观赏展览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5人);5.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6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饲料要有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1989年)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
46、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1.委托地级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 241 号)。
47、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1.委托地级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已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粤府令第 241 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80、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委托广州、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81、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委托广州、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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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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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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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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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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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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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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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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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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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1)提交现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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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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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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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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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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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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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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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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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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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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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人员职称资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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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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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来源于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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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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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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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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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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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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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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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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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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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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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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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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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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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2)提交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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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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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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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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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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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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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与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人工繁育场所使用权和必需的设施、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有效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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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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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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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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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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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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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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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林业主管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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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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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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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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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开展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有关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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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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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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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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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2个工作日,此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此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厅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核(8个工作日)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8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后,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1个工作日)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及实地核查的情况,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办结(1个工作日)
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办结业务,出具办理结果并完成证件制作。
6.送达
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办理窗口领取书面文件或可选择快递邮寄。
1.申请
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但可现场更正的,退回并经申请人现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8个工作日)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8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后,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1个工作日)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及实地核查的情况,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办结(1个工作日)
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办结业务,出具办理结果并完成证件制作。
6.送达
证件流转至行政服务大厅出证窗口,群众凭办件回执自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市政府复议办行政复议收案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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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32145 | |||||||
网址 | http://www.szlh.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行政审判中心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