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1160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2536163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253616301011600014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8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个体工商户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对在我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的,开展审查 |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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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农业、畜牧业)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1号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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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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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窗口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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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注册大厅窗口(农业、畜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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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 座二楼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7 号窗口、开办企业一窗通 8-9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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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注册大厅窗口(农业、畜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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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管服务厅三楼3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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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注册大厅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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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行政服务大厅北厅7-25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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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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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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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农业、畜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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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内政务服务中心12-36号综合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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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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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A区14、15、16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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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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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8033-1号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3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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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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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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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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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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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按要求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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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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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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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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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若有电子证照关联,可使用电子证照作为申请材料。若无相关电子证照,可提供原件扫描件,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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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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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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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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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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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需要详细注明工艺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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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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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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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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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无委托则不用提交;申请人可用A4纸自行编写委托书,亦可参照范本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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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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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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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报电子表单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
接收申请信息后,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将申请信息转至审查环节;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3.审查(2个工作日):
受理申请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含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进入公示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直接转入审批环节
4.公示(5个工作日):
对经通过现场核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部门采用政务信息网、公告栏张贴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将拟发证食品小作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与拟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信息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的资质、条件等与食品安全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登记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
5、审批(1个工作日):
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现场核查或公示期间受到的异议事实存在的,不予登记。
6.办结(即时):
根据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结果文书,符合要求的,制作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者根据需要选择邮寄送达(邮寄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费)
1.申请:
申请人窗口现场申请的,由窗口服务人员指导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报电子表单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
接收申请信息后,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将申请信息转至审查环节;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3.审查(2个工作日):
受理申请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含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进入公示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直接转入审批环节
4.公示(5个工作日):
对经通过现场核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部门采用政务信息网、公告栏张贴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将拟发证食品小作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与拟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信息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的资质、条件等与食品安全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登记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
5、审批(1个工作日):
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现场核查或公示期间受到的异议事实存在的,不予登记。
6.办结(即时):
根据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结果文书,符合要求的,制作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者根据需要选择邮寄送达(邮寄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费)。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3058991(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szsxzfywsfwpt/index.html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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