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646000 |
实施 编码 |
440343000000MB2C20444002 |
许可 事项 编码 |
MB2C2044401006460024440343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无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备案)决定》(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等)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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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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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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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举办涉外涉台非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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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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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交原件,由举办单位盖章及法人签名扫描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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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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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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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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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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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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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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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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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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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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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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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网上需在线提交可编辑版本word文件和演出举办单位盖章扫描pdf文件。2、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3、演员名单的信息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一致。4、演出举办日期应在身份证明的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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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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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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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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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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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2、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军官证,演出举办日期应在身份证明的有效日期内。 3、参演演出的为文艺表演团体的,提交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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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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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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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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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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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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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提交原件,需艺人签名及演出举办单位签章。2、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可参考《演员演出同意函》模板)。3、申请举办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出具的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同意函。4、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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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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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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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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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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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在专业演出场所演出,应提交。2、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3、属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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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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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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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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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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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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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专业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交。2、在体育场馆等场所搭建舞台需要提交。3、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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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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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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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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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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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舞台、看台依法验收文件或安全搭建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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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收取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2、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3、不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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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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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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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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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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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明确演出场所面积、舞台面积、拟容纳的观众人数、舞台与观众席的隔离措施、场所内人数控制、保安措施、安保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可参考《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样本)。2、如含多页的,每一页资料均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3、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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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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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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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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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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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有防火、灭火措施,组织疏散的措施,消防通道安排及相关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可参考《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样本)。2、如含多页的,每一页资料均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3、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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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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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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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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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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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权属单位同时签章。2、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场所名称及地址等内容(可参考《演出场所同意函》样本)。3、核对原件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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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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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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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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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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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如含多页的,每一页资料均需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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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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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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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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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节目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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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网上需在线同时提供word可编辑版本和演出举办单位盖章扫描版。(可参考《演出节目单》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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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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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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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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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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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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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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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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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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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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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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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由代理人提交应出具本项并应附有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核对原件后退回收取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委托方、代理人双方签名,收取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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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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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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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 预审
实施机关自申请人提出网上预约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驳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驳回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通过。
3.受理(当场受理)
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邮寄(邮寄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电话:0755-28333100)或至综合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的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4.审核(即办)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5.审批(1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6.办结(即时)
自批准之日起,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7.送达(即时)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即办)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4.审批(1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即时)
自批准之日起,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即时)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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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区政府大院1131室 | |||||||
电话 | 0755-28909635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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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