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198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43000000052799993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5279999301001980014440343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工作。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8、9、10、11号综合窗口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拟申请预先核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2017年)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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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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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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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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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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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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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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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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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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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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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理事成员身份证明文件 |
|
| 要求 |
网上扫描上传,核原件;材料清晰。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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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并登录网上账号(已有账号的直接登录),按要求和提示填写材料并提交,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
2.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用A4纸双面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并上传扫描版材料,纸质材料提交至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核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次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再次审核材料并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审核
网上受理后,进入网上审查审核环节,由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民政科工作人员和科长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
审查审核完成后,进入网上审批环节,由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审批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办结
准予许可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办结工作在审批决定当日完成。
6、送达
许可决定将以短信息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选择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证书。送达工作将在办结工作当日完成。
1.申请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
2.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引导申请人注册并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帐号填写表格(已有账号的直接登录),窗口工作人员预审通过后,用A4纸双面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并上传扫描版材料,纸质材料提交至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核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和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次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再次审核材料并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审核
业务受理后,由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民政科工作人员和科长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
审查审核完成后,由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审批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办结
准予许可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办结工作在审批决定当日完成。
6、送达
许可决定将以短信息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选择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证书。送达工作将在办结工作当日完成。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区政府大院1131室 | |||||||
| 电话 | 0755-28909635 | |||||||
| 网址 | http://fzb.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ssfwu/sszyList.aspx?cls=7 | |||||
1.权责划分(国家)民政部负责全国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工作。
2.权责划分(省级)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工作。
3.权责划分(市级)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工作。
4.权责划分(区、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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