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649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87927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69558792701006490012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企业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88102263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
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2015年)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委托自贸区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 要求 |
身份证明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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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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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要求 |
营业执照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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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要求 |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提交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提出不予受理意见。 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受理。
3、审核:受理后即时进行业务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审批人员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审批过程,必要时可以以现场检查等审批手段后,再做出审批意见(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5、办结:根据审批人的审批结论即时作出决定,决定不通过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的出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6、送达: 申请人以邮寄(邮寄费用自付)方式领取结果。签收时回收签收回执(或原许可证等要求回收的材料)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给邮政登记;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出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提交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提出不予受理意见。 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受理。
3、审核:受理后即时进行业务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审批人员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审批过程,必要时可以以现场检查等审批手段后,再做出审批意见(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5、办结:根据审批人的审批结论即时作出决定,决定不通过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的出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6、送达: 申请人以邮寄(邮寄费用自付)方式领取结果。签收时回收签收回执(或原许可证等要求回收的材料)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给邮政登记;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出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 电话 | 0755-88101165,0755-88120397,0755-88132145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index.asp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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