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审核
主管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214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174X002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174X0100214002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律师调往外省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30 (工作日) 情形2:律师执业证书注销     30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律师调往外省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5 (工作日) 情形2:律师执业证书注销     5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司法,司法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广东省司法厅注销律师执业(工作)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申请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地要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除人员和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去公职、退休的人员除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
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
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广州、深圳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2021年)
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省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管理权限调整的交接和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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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原件 |
|
要求 |
按要求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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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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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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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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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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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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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按要求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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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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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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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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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司法厅窗口(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6940167),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2.受理及审核:申请人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于受理之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申请人的申请、相关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制作相应的许可文书。
3.获取办理结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决定文书,如需制作相应证件的,应同时完成。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办理结果等材料,快递费自理。申请人未选择快递办理结果的,办理结果将寄达申请人所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送达)。该事项的申请、审批及结果信息反馈等均通过互联网办理,申请人可随时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获取办理结果。
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已将此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5.上述流程中关于时限的表述为各环节的法定时限,各环节承诺时限及其办理说明详见下述各步骤内容: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关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决定文书,如需制作相应证件的,应同时完成。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办理结果等材料,快递费自理。申请人未选择快递办理结果的,办理结果将寄达申请人所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送达)。该事项的申请、审批及结果信息反馈等均通过互联网办理,申请人可随时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获取办理结果。
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已将此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5.上述流程中关于时限的表述为各环节的法定时限,各环节承诺时限及其办理说明详见下述各步骤内容: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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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4楼;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 |||||||
电话 | 020-83132528、010-65153153 | |||||||
网址 | 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fyzn/index.html(广东省政府);http://www.moj.gov.cn/(司法部)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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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 |||||
电话 | 020-37890836 | |||||
网址 | http://www.gtyy.gov.cn/ |
1.权责划分(省级)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审核,制作决定书并送达。
2.权责划分(市级)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材料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