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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设立审核

主管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20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司法局
行使
层级
3
基本
编码
0100216000
实施
编码
44030000000000754174X001
许可
事项
编码
00754174X01002160013440300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180 (工作日)

通办
范围

全国

承诺
办结
时限

20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港澳律师事务所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司法,司法
运行
系统
省级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结果
名称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12345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至42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交通指引:地铁2号线、9号线B出口

受理条件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广东省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拟派驻到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广东省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设定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
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执照,并注销其执业注册:
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已经丧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内地以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
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实施的决定(2024年)
为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纵深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省人民政府决定将81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前海管理局和省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2021年)
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成立章程或合伙决议及合伙人名单

要求

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经由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用。

份数
(份/套)
原件 3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律师执业经历证明文件

要求

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或者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经由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用。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2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由该律师事务所及代表国家(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出具)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设立证明文件

要求

能够证明该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在港澳台地区已经合法设立。 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或者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经由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用。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2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由该律师事务所及代表国家(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出具)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要求

能够证明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或者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经由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用。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2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由该律师事务所及代表国家(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出具)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深圳市司法局网上服务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网上预审。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及日期。
2、受理:根据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收到申请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审核: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4、审批: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5个工作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相关办理结果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告。
6、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制证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并将证件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
7、送达:经办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电子信息材料和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快递送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凭“预受理通知书或网上预审核通过的手机短信凭证”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及日期。
2、受理:深圳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审核: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4、审批: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5个工作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相关办理结果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告。
6、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制证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并将证件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
7、送达:经办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电子信息材料和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快递送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4楼;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 020-83132528(广东省政府)、010-65153153(司法部)
网址 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fyzn/index.html(广东省政府);http://www.moj.gov.cn/(司法部)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 020-37890836
网址 http://www.gtyy.gov.cn/
权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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