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注销审核
主管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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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司法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216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174X002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174X0100216002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司法,司法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
结果 样本 |
无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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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至42号综合窗口 |
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执照,并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所属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二)所属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三)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
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执照,并注销其执业注册:
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已经丧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内地以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2021年)
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
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实施的决定(2024年)
为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纵深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省人民政府决定将81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前海管理局和省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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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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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按照材料要求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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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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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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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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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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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电子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司法厅窗口填写提交,填写内容应与书面提交材料内容一致,清晰、完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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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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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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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的“深圳市司法局网上服务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网上预审。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及日期。
2、受理:根据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收到申请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审核: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予以审核。
4、审批:审核结束后即时予以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相关办理结果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告。
6、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制证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并将证件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
7、送达:经办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电子信息材料和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快递送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1、申请:凭“预受理通知书或网上预审核通过的手机短信凭证”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及日期。
2、受理:深圳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审核: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即时予以审核。
4、审批:审核结束后即时予以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相关办理结果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告。
6、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制证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并将证件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
7、送达:经办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电子信息材料和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快递送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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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4楼;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 |||||||
电话 | 020-83132528(广东省政府)、010-65153153(司法部) | |||||||
网址 | 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fyzn/index.html(广东省政府);http://www.moj.gov.cn/(司法部)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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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 |||||
电话 | 020-37890836 | |||||
网址 | http://www.gtyy.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