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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联营设立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8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司法局
行使
层级
3
基本
编码
0100226000
实施
编码
44030000000000754174X002
许可
事项
编码
00754174X01002260023440300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40 (工作日)

通办
范围

全国

承诺
办结
时限

8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内地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事务所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司法,司法
运行
系统
省级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结果
名称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12345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至42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交通指引:地铁2号线、9号线B出口

受理条件

情形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设立审核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合伙联营:
1.根据香港、澳门法律登记设立; 2.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
3.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合伙人或者负责人须是在香港、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
4.能够办理香港、澳门法律事务以及中国以外获准律师执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
5.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合伙联营: 1.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
3.本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 4.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广东省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三)申请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联营各方的出资额合计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49%;为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各方出资比例均应当低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可采取认缴制,在申请联营时各方实际出资不得少于认缴额的30%,其余应在联营获准后三年内缴齐。
2.合伙联营各方派驻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合计不得少于10人。 3.联营各方派驻律师的执业经历不得少于3年,且派驻前2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具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5.具有合伙联营协议和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三)开展合伙联营试点的地区为广东全省。
情形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协议联营设立审核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协议联营:
1、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2、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3、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4、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5、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6、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协议联营: 1、成立满3年; 2、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3、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设定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3年)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提交本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设立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3年)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联营:
联营期满双方不再申请续延的;
联营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终止联营的;
联营一方不再存续或者破产的;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被依法注销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联营的情形。
终止联营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3年)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双方联营协议约定的联营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延。申请联营续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3年)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联营的,作出准予联营决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准予联营批件同时抄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实施的决定(2024年)
为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纵深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省人民政府决定将81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前海管理局和省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2021年)
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要求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电子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司法厅窗口填写提交,填写内容应与书面提交材料内容一致,清晰、完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份数
(份/套)
原件 3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保险文件

要求

按照材料要求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2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企事业单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险公司)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合伙联营协议

要求

按照材料要求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3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联营各方认缴出资的证明文件、联营住所的证明文件

要求

按照材料要求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2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由该律师事务所及代表国家(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出具)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联营各方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同意参与联营的合伙人决议或决定

要求

按照材料要求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3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联营协议

要求

按照材料要求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3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联营各方的律师事务所有效登记证件及符合设立联营所的证明文件

要求

按照材料要求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2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港澳律师事务所由该律师事务所及代表国家(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出具;内地律师事务所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联营各方的拟派驻律师的名单、执业证及执业年限及良好执业证明文件

要求

按照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须公证盖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2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由该律师事务所及代表国家(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出具)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

要求

按照材料要求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3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者标准的证明书

要求

按照材料要求提交。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2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由该律师事务所及代表国家(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出具)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深圳市司法局网上服务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网上预审。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及日期。
2、受理:根据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收到申请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审核: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4、审批: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2个工作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相关办理结果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告。
6、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制证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并将证件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
7、送达:经办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电子信息材料和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快递送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凭“预受理通知书或网上预审核通过的手机短信凭证”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及日期。
2、受理:深圳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审核: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4、审批: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2个工作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相关办理结果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告。
6、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制证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并将证件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
7、送达:经办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电子信息材料和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快递送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4楼;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 020-83132528(广东省政府)、010-65153153(司法部)
网址 http://www.fzb.gd.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fzb/fyzn/index.html(广东省政府);http://www.moj.gov.cn/(司法部)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 020-37890836
网址 http://www.gtyy.gov.cn/
权利来源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