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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
层级
3
基本
编码
0100332000
实施
编码
440300000000007541846001
许可
事项
编码
00754184601003320013440300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30 (工作日)

通办
范围

全国

承诺
办结
时限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按照规定,应当向省生态环境申请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事项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运行
系统
市级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结果
名称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批复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12345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1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2.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材料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6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粤环〔2019〕24号)(包括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跨市或虽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项目除外。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4年)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要求

报告(包括报批稿和公示稿)需建设单位、环评技术服务单位加盖公章,另须上传excel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加盖公章的建设单位申请报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申请材料1)的扫描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自行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根据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2.受理:(1)网上预受理。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受理,在1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之内提出预受理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予以预受理,并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正式受理。申请人通过预受理后,受理人员正式受理(即时,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示(保密项目除外),公示日期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程序,不包含在审批时内)。
3.审查。(1)受理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作出拟准予许可或拟不予许可的决定。(2)进行审批前公示(保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程序,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3)其中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听证等特殊审查的建设项目,特殊审查程序时限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4.决定。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包含在审查的1个工作日内)。
5.制证。制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1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6.送达。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1个工作日,不包括邮寄时间且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窗口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提交材料,根据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2.受理:(1)网上预受理。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受理,在1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之内提出预受理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予以预受理,并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正式受理。申请人通过预受理后,受理人员正式受理(即时,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示(保密项目除外),公示日期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程序,不包含在审批时内)。
3.审查。(1)受理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作出拟准予许可或拟不予许可的决定。(2)进行审批前公示(保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程序,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3)其中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听证等特殊审查的建设项目,特殊审查程序时限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4.决定。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包含在审查的1个工作日内)。
5.制证。制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1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6.送达。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1个工作日,不包括邮寄时间且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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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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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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