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3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
层级
3
基本
编码
0100337000
实施
编码
440300000000007541846002
许可
事项
编码
00754184601003370023440300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20 (工作日)

通办
范围

全国

承诺
办结
时限

3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 置的应用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运行
系统
国家级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结果
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12345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1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2.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取得经环保部门同意批复; (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4)具体核技术利用项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细化;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监测报告;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具有同等效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取得生产、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要求

申请表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须交的附件材料如下:1、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2、相应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安全与防护保护制度以及场所的监测计划、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须盖单位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4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提出申请。
2.受理 (1)网上预受理 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受理(以收到纸质材料的时间为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正式受理 预受理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将纸质材料提交或邮寄给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如须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属于特别程序),现场核查1个工作日(不包含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4.审批 决定人员对相关材料及审查结论作进一步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制证 审查人员办结业务,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在受理许可申请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6.送达 3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邮寄时间且不计入审批时限),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
2.受理 (1)网上预受理 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受理(以收到纸质材料的时间为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正式受理 预受理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将纸质材料提交或邮寄给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如须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属于特别程序),现场核查1个工作日(不包含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4.审批 决定人员对相关材料及审查结论作进一步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制证 审查人员办结业务,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在受理许可申请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6.送达 3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邮寄时间且不计入审批时限),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市政府行政复议收案室)
电话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755-88120397
网址 http://sf.sz.gov.cn/ztzl/zfjd/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8号龙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电话 0755-88912368
网址 https://fy.lg.gov.cn/
权利来源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