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
实施 编码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1604440114016001440305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4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需要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企业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06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B3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综合窗口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1、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
第十三条 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商品房预售证核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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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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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商品房预售证变更申请表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房地产预售申请表 |
|
要求 |
字迹清晰、印章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要求 |
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副本) |
|
要求 |
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 |
|
要求 |
需在有效期内,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要求 |
需包含开工验线记录。如有规划调整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复函。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要求 |
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和建设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地名办批复的命名文件 |
|
要求 |
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商品房预售方案(含价格备案表) |
|
要求 |
需提供纸质版原件,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 |
|
要求 |
有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需提供,复印件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商业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项目资本金10%的存储证明 |
|
要求 |
字迹清晰、印章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4 | ||
---|---|---|
材料 名称 |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 |
|
要求 |
如有,申请单位复印件加盖公章。需在有效期内。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5 | ||
---|---|---|
材料 名称 |
城市更新部门意见 |
|
要求 |
如有,申请单位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区城市更新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6 | ||
---|---|---|
材料 名称 |
住房保障部门意见等材料 |
|
要求 |
如有,申请单位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住房保障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7 | ||
---|---|---|
材料 名称 |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
要求 |
资料填写清晰、委托内容准确无误。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8 | ||
---|---|---|
材料 名称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要求 |
申请单位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9 | ||
---|---|---|
材料 名称 |
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 |
|
要求 |
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0 | ||
---|---|---|
材料 名称 |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的验资报告 |
|
要求 |
提供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1 | ||
---|---|---|
材料 名称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
|
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2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 |
|
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3 | ||
---|---|---|
材料 名称 |
分户汇总表 |
|
要求 |
加盖公章,提供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4 | ||
---|---|---|
材料 名称 |
建筑施工图 |
|
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5 | ||
---|---|---|
材料 名称 |
付清地价款证明 |
|
要求 |
字迹清晰、印章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福田区住建局,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预审时间不纳入承诺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3.受理。申请人在预审通过后自行选择窗口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的方式,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根据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当场实施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4.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区住房和建设。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查。审查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7.审批。科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8.办结。审批通过后即时予以办结。
9.送达。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或申请邮寄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备齐材料向福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
2.受理。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区住房和建设局。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审查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5.审批。科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6.办结。审批通过后即时予以办结。
7.送达。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或申请邮寄办理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 ||||||
---|---|---|---|---|---|---|---|---|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18 | |||||||
电话 | 0755-26542145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交易广场8楼 | |||||
电话 | 0755-82679770,0755-82679711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