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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主管部门: 深圳市民政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3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民政局
行使
层级
3
基本
编码
0100197000
实施
编码
440300000000007542195001
许可
事项
编码
00754219501001970013440300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60 (工作日)

通办
范围

全国

承诺
办结
时限

3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个人或企业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运行
系统
市级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结果
名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12345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公共汽车 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路(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 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路(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5路、B612路、B686路。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路、101路、223路。 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 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 108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1] 地铁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3.福田站 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距离最近的15出入口暂未启用),此站下车后步行到市民中心的距离较远

受理条件

成立省一级社会团体,应当满足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后,方可申请: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各工作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只吸纳单位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应在50个以上。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设定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申请书;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章程草案。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协会章程;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自行解散的;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登记申请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分立、合并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行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24项行政审批项目,将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4项)
     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要求

真实完整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相关政府部门核发)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要求

填报内容须保证真实准确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关于 登记的申请》

要求

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要求

真实完整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

要求

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要求

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社会团体负责人、监事成员备案表

要求

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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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号的通知

要求

填报内容须保证真实准确有效。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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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捐资承诺书

要求

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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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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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社会团体会员(单位、个人)登记表

要求

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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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要求

网上扫描上传,材料清晰,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企事业单位(开户银行等)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2
材料
名称

社会组织信用承诺书及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要求

真实准确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表格上传申请材料,然后民政工作人员预审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材料符合,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
业务受理后,由业务处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网上审核。审批部门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做出符合的结论。条件不符合,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4.审批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结论即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决定作出后即时办结并将信息推送至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送达
办结后由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制作并通知申请者领取登记证书,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即时送达决定批复,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许可的批复。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然后民政工作人员预审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材料符合,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
业务受理后,由业务处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网上审核。审批部门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做出符合的结论。条件不符合,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4.审批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结论即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决定作出后即时办结并将信息推送至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送达
办结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即时送达决定批复,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许可的批复。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8103室
电话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网址 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电话 0755-25228778
网址 http://www.shenpan.gov.cn/
权利来源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