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注销登记
主管部门: 深圳市民政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民政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199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195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1950100199001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注销登记申请条件的基金会。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基金会登记决定书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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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完整准确真实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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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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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
| 要求 |
真实有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
|
| 要求 |
真实准确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清算报告书 |
|
| 要求 |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
|
| 要求 |
由民政局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不接受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由深圳市民政局免费提供(社会组织无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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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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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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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
|
| 要求 |
上传扫描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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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
|
| 要求 |
真实准确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报刊发布的注销公告 |
|
| 要求 |
在深圳市级的报纸登报,拍清报社以及注销公告信息,用水笔单独圈出自己的公告信息。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银行账户撤销通知书 |
|
| 要求 |
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银行)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表格上传申请材料,然后民政工作人员预审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材料符合,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
业务受理后,由业务处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网上审核。审批部门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做出符合的结论。条件不符合,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4.审批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结论即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决定作出后即时办结并将信息推送至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送达
办结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即时送达决定批复,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许可的批复。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
1.申请
申请人到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然后民政工作人员预审材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材料符合,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
业务受理后,由业务处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网上审核。审批部门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做出符合的结论。条件不符合,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4.审批
由审批人根据审核人的结论即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决定作出后即时办结并将信息推送至深圳市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6.送达
办结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即时送达决定批复,作出行政不许可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许可的批复。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自取的方式。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司法局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8103室 | |||||||
| 电话 |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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