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主管部门: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066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4000000007542603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0301000660014440304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无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教师资格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认定教师资格范围: 1.户籍在福田区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的内地户籍社会人员(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址需在福田区); 3.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现居住地址在福田区)。 以上人员满足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其他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82918379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楼(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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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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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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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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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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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学历证书原件 |
|
| 要求 |
学历信息系统比对成功则无需提供。如网上核验未通过,需核原件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教育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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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普通话证书原件 |
|
| 要求 |
须为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如网上核验未通过,需核原件收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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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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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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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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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双面打印,指定医院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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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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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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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 |
|
| 要求 |
信息填写完整,材料准备齐全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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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用照片粘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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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粘贴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标准证件照一张(与上传认定系统和体检表上的照片一致),照片背面填写报名号,姓名学科。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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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注册和完善个人信息,通过网站首页导航栏“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入口进入系统办理教师资格认定业务或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查找事项中选择与认定机构一致的县区级行政区的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认定事项并在线办理。
2、受理(当场)
申请人准备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各项材料,含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普通话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给所在区认定机构指定的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确认,政务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材料,作出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期限内将材料补齐后再进行审核。
3、审核(当场)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并给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结合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申请人所提供的纸质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在公告内的公示时间内在官网公示认定结果。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
各区教育局公示认定结果,并在系统确认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领取或快递邮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注册和完善个人信息,通过网站首页导航栏“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入口进入系统办理教师资格认定业务或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查找事项中选择与认定机构一致的县区级行政区的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认定事项并在线办理。
2、受理(当场)
申请人准备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各项材料,含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普通话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给所在区认定机构指定的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确认,政务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材料,作出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期限内将材料补齐后再进行审核。
3、审核(当场)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并给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
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结合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申请人所提供的纸质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通过的在公告内的公示时间内在官网公示认定结果。审批决定不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并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
各区教育局公示认定结果,并在系统确认完成制证并办结,送达出件窗口。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领取或快递邮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 |||||||
| 电话 | 0755-82918520 | |||||||
| 网址 | http://www.szft.gov.cn/xxgk/ztbd/xzfyzn/index.html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25228750 | |||||
| 网址 | https://shenpan.gov.cn/index.aspx | |||||
1.权责划分(市级)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2.权责划分(区、县)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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