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113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689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8901001130012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拟成立的普通保安服务公司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对本市符合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及发证。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84464577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3路1号市民中心B区1楼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申请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不良记录;
2、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3、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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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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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真实有效,准确无误;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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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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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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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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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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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真实有效,准确无误;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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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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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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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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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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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书应写明保安服务公司的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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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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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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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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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在申请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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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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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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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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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材料真实有效,准确无误;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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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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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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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 |
|
要求 |
在申请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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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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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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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保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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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在申请时提交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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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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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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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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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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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使用原件复印正反两面,复印件清晰完整,大小标准为A4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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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人社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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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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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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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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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使用原件复印,复印件清晰完整,大小标准为A4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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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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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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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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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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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保安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公安部《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和有关质量管理要求,结合本市、本公司及具体客户安全需求特点制定,包含全部申请经营范围的制度规范;岗位责任制度根据申请单位组织架构制定,遵循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保安员管理制度应包含招聘录用、培训教育、考核评价、调配使用、执勤规范、奖励处罚、物资保障及福利待遇等内容。相关制度使用电子文档编辑,文字表述准确,章节段落编号清楚,使用A4纸双面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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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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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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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站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通过的,现场收取纸质材料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实地核查未达标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一次性予以补正。
3.审查:受理后按照审查要求,将书面材料报审查负责人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审批:完成全部审核环节后报审批负责人,即时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和送达:经深圳市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后,准予许可的由深圳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制作《保安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九号612室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到深圳市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西厅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通过的,现场收取纸质材料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实地核查未达标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一次性予以补正。
3.审查:受理后按照审查要求,将书面材料报审查负责人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审批:完成全部审核环节后报审批负责人,即时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和送达:经深圳市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后,准予许可的由深圳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制作《保安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九号612室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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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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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