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118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689000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26890100118000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国家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依据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列出申请条件规定列出的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
8.1.1.1 申请非营业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件A)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破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B)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c)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c)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d)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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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材料要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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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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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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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性:1、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2、自有或租用民爆物品专用仓库的证明材料;3、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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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材料清晰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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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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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非营业性: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2、自有民爆物品专用仓库的证明;3、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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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材料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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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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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当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及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涉及特殊程序的,启动特殊程序环节,特殊程序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4.审批:市公安局业务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1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出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或是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上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 证件送达: 证件送达人员邮寄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受理人员对接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在当日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及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涉及特殊程序的,启动特殊程序环节,特殊程序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4、审批:市公安局业务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1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出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或是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上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证件送达人员邮寄办理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窗口 | |||||||
| 电话 | 0755-82018000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 电话 | 0755-12368 |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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